张明宝醉酒驾车案被判无期是轻了还是重了?(2)
2009年12月23日 20:22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相关连线:南京中院解释“张明宝案”为何会判无期徒刑

“‘张明宝案’量刑是慎重决定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文康23日在新闻发布会表示,我们的判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精神,并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和被告认罪态度所作出的判决。

23日,备受关注的南京“6?30张明宝醉酒驾车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张明宝因“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明宝醉驾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醉驾造成恶劣后果令闻者震惊。考虑到案件的重大影响,在宣判结束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地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案件的焦点回答媒体的提问。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醉驾案,其中以张明宝案与四川孙伟铭案、广州黎景全案等几起案件的影响最为恶劣。

吴文康表示,三起案件之间虽有可比性,但具体情形不同,不能简单类比。张明宝案造成5死4伤,后果极其严重,另外两件案子也有各自的从重情节,孙伟铭是多次违章并且为逃逸继续驾车肇事,黎景全是肇事后车轮被卡住仍然不听劝阻继续冲撞致人死亡。

吴文康说,行为后果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据。张明宝案的判决是法院综合考量各种情况后慎重作出的。虽然张明宝案的危害后果超过另外两起,但考虑到被告人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民事赔偿;犯罪主观恶意性也相对较轻等方面,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9月公布的有关醉酒驾车犯罪量刑有关精神,作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

据了解,9月8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今后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肇事者最高将面临死刑的判决。

吴文康表示,审理案件、惩治犯罪不是最终目的,司法部门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此案的审理,能警醒驾驶者树立敬畏生命的意识,营造良好的驾乘氛围。

今年6月30日晚,江苏某建筑工程承包人张明宝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死4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死者中还包括一名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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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刚 蔡玉高 王骏勇 编辑: qua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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