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行业暴利致非行政事业性乱收费(2)
2009年04月30日 09:20车-经济 】 【打印已有评论0
并列举五条理由:

一、针对汽车经销行业的刷卡手续费由1‰调高到1%(均封顶50元),将使每家汽车经销4S店的银联手续费平均从原来的8000-10000元/月,增加到18000-25000元/月,每家汽车4S店每年的银联刷卡手续费平均将由10-12万元,增高到20-30万,预计将给厦门上百家汽车经销商带来600-900万新增费用。

二、此次调高手续费的奥妙在于:理论上每笔刷卡手续费有50元封顶保护,但鉴于汽车消费刷卡绝大多数用于售后保养维修,售后服务消费笔数巨大,而每次售后服务消费额几乎均在5000元之下,即每笔银联刷卡费在50元之下,因而由1‰调高至1%,售后服务消费的刷卡手续费几乎暴涨10倍,这将给汽车维修保养售后业务较大(即售后服务消费笔数巨大)的汽车4S店带来特别沉重的负担,不利于整个汽车经销商长久经营。

三、厦门汽车消费市场总容量不大,再加上汽车4S店运营费用较大,目前几乎一大半汽车4S店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即便是盈利的汽车4S店,每店年平均盈利在250万元左右,此次调高,将使盈利下浮10%左右,伤害极大。

四、每家汽车4S店平均解决150个人员就业,平均每店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在500-1000万,对地方就业及税收均有较大贡献,必须大力扶持。

五、房产及汽车消费是目前最能带动内需消费增长的两个行业,国家都专门推出刺激汽车消费的多项降费减税措施,刘锡贵市长的2009年厦门市政府工作报告也把汽车消费列为厦门拉动内需消费七项政策之一,也三令五申要降费减税,尤其在目前极为糟糕经济背景下,没有扶持也就罢了,银联竟然凭借其垄断优势,做出与国家大政策背道而驰的调高手续费措施,这显然是在不合适的时间干不合适的事情。

厦门市某位车行老总在写给当地某报社主编的信件中,极其凝重地写道:这是对厦门汽车界极为重要的一桩大事……

无疑,在整个中国市场环境中,势单力薄的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境地,因此才有“3.15”维护他们被轻视或欺压的正当权益。在消费者眼中,汽车经销商是强势的,因为他们背后是财大气粗的整车厂。但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经销商说白了不过一个个商人,他们遇上强势的国家机器或者有国家机器作为大背景的“类”国营企业,败得唏哩哗啦落花流水是正常结果。最新消息称:厦门银联提高收费一事得到缓解,目前是暂缓执行状态。黄若谷在提案中还有三个建议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一:维持原有1‰封顶50元收费不变;解决方案二:参照针对保险行业的收费标准,按笔收费,每笔不超过3元;解决方案三:针对汽车4S店(带有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维持原有1‰封顶50元收费不变;针对汽车销售商(没有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调高至1%封顶50元。最终是否有一条能被接纳,我们不得而知。

“非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谁来管?

正如黄若谷代表所说,中央政府对汽车行业的乱收费情况已经下明文规定“NO!”2009年2月2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等六国家部位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的通知》,决定对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通知》明确指出重复性收费和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不合理收费必须全面清理。同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有所不同的是,银联不属于地方政府,他的收费似乎不归于文件中所指“行政事业性乱收费”,但这不表示呼一下提高收费的银联就不是乱收费,这是典型的“非行政事业性乱收费”。汽车行业“非行政乱收费”,这在全国范围内屡见不鲜。而这些“非行政事业性乱收费”又不在政府“取缔”范围之内。怎么办?放任自流、任其宰割抑或正面交战?想要汽车行业顺利发展,一个和谐的环境必不可少。我们代替所有正在被层出不穷的非行政事业性乱收费折磨的汽车行业对乱收费说声:“拜托您歇会儿!”

《关于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的通知》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厅(局、委)、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与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

为规范交通和车辆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决定对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出台的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逐项重新审核,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或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本着切实减轻社会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的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监察、纠风、审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清理工作。按照清理规范的原则和政策界限,对本地区所有涉及交通和车辆的收费进行认真审核,确定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规范管理的措施。对确需保留的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级财政、价格、监察、纠风、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非法设立收费项目。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和畅通举报渠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乱收费的举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收费金额以及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分别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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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青怡 编辑: b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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