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死4人获死刑续:目睹有人伤亡曾呼救(4)
2009年07月30日 17:23 】 【打印共有评论0

死刑争议

在5月23日孙伟铭一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两种罪名最主要的区别,即孙伟铭肇事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检方认为,孙伟铭的车在追尾前没有闯红灯也没有超速,但追尾后加速逃逸,说明孙是经过思考后作出的选择,具有主观故意,行为又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孙以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无视他人生命,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孙伟铭的辩护律师辩称,孙伟铭对追尾没有任何记忆,也没有明确的证据能证明当时他有主观逃逸的恶意,故而只能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庭审结束后,旁听的受害方误解“辩护律师觉得人死少了”,律师陈红和施俊英遭到了他们的“围攻”,不得不在法警的保护下离开法院。

2009年7月23日,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孙伟铭明知自己没有驾驶执照,没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能力……仍然长期驾驶机动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漠视。且被告人孙伟铭在应当知道醉酒情况下驾车超速行驶、跨过不能超越的双实线,会危害不特定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但仍放任结果发生,其主观心态已不属“过失”;法院认为,这起车祸所造成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是孙伟铭故意所致,因此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判处死刑。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孙伟铭的两名辩护律师表示强烈反对。律师施俊英认为,判决中涉嫌有罪推定:“不能从他违章行为的故意,推论到他主观心态对伤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故意。”施俊英认为,孙伟铭的肇事行为应认定为过失。他认为,判决书从孙伟铭无证驾驶、多次违章推论出孙伟铭漠视他人生命,也是不能成立的。

孙的两位律师认为,孙的行为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孙伟铭的死刑判决在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强烈的争议。该不该判死刑成为了成都街头巷议的热门话题。网上一些论坛甚至组织了上万网友进行辩论。

成都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五位律师上书最高法院称,称量刑明显过重,结果另一家律师事务所有五位律师发帖反驳,向前述律师邀战辩论。

在一家媒体内部,记者也分为两派,争执不下。有意思的是,女性大多对判决结果持赞同态度,而男性却明确反对。

一些法院判决期望达到的“警示”效果也开始显现。一位私家车主跟南方周末记者说,中午有人敬酒,他坚决没有喝,“不能喝,要判死刑的”。南方周末记者 冉金 发自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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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金 编辑: b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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