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最终发生惨烈交通事故,导致3个无辜的人命丧车轮下,肇事司机被法院认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在孙伟铭醉酒驾车一审被判处死刑后,这起车祸的死者家属站了出来,称两起车祸肇事司机的犯罪情节和肇事后果比较相似,判刑的结果却悬殊极大。
昨日记者获悉,小型客车肇事案的受害人家属不服法院的终审判决,已正式委托律师,准备向省高院提起申诉。
案情相似
无证 酒后驾车3人丧命
家住绵竹市汉旺镇的陈大明今年53岁。2008年8月24日下午两点半,陈大明在吃饭喝酒后,在无驾驶执照的情况下,开着儿子的小型客车,从绵竹方向向汉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德茂路时,突然,陈大明驾驶的客车与熊某所骑的人力货三轮发生碰撞,熊某当场死亡。在撞上熊某的三轮车后,陈大明驾驶的小型客车又冲向了右侧的非机动车道,撞上站在车道内的行人张某和刘某,张某当场死亡,而刘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撞了3人,陈大明所驾车失控后,又将停放在路边的小型客车撞翻在路边沟中,陈大明的车仰翻于机动车道内。
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交警认定,肇事司机陈大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大明因受伤,被送进医院治疗。
判决悬殊
犯交通肇事罪 判刑3年半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陈大明被起诉到绵竹市法院,被控犯交通肇事罪。同时,3个受害人的家属分别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将肇事车辆的车主也就是被告人陈大明的儿子陈科也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要求对方赔偿3家受害人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告方向三家受害人家属分别赔付了现金1万余元,以及丧葬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大明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而引发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大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法院认为,由于陈大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而且,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且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陈大明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赔偿,而陈科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理应与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大明有期徒刑3年6个月,陈大明与陈科连带赔偿3家受害人家属总共2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其中几位受害人家属不服,上诉到德阳市中院。今年初,德阳市中院二审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民事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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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雯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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