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小排量汽车上牌和通行有望解禁
2009年08月11日 08:18大洋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信息时报8月11日报道 广州小排量汽车上牌和通行有望两月后正式解禁。广州市公安局已向市法制办递交文件,建议废除广州市2001年所颁发的《关于停止核微型小汽车牌证和对微型小汽车加强管理的通告》,该《通告》已被列入穗府办废止文件目录,有望在今年10月份被正式废止。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正式废止前有关“限小”令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昨日,记者获悉,根据《广州市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州市公安局已向广州市法制办提出对《关于停止核微型小汽车牌证和对微型小汽车加强管理的通告》(穗府[2001]39号)的废止建议。根据广州市法制办对各单位报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建议的审核意见,《通告》已被列入《穗府办废止文件目录》。理由是该《通告》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61号 )等规定不符。

据悉,《通告》虽已列入《穗府办废止文件目录》当中,但仍需报市有关部门作最后批准才能正式废止。根据广州市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进行,整个清理工作将在10月份左右完成,意味着《通告》要到10月才能正式废止。

内环路仅存一块“限小”牌

昨日下午,记者沿内环路寻访“限小”标识,发现内环路黄埔大道入口处的“限小”标识依然高挂,与以往不同的是一块“持绿色环保标识车除外”的环保标识牌也挂了出来。而内环路其他16个入口,如内环路昌岗立交、南田路口、宝岗大道、东风西路、广园中路、梅东路等入口处,“1000CC含以下车辆禁行”的标示牌都已被拆除,取而代之的是绿色环保标识牌。在黄沙大道内环路入口处,原来的“限小”标识牌已被一张纸覆盖,纸上画了一个小车禁行的标志和一行解释性文字:“持绿色环保标识车除外。”

“今年上半年开始逐步用环保标识牌替换原来的限小标识牌。”有关人士介绍,可能是牌子太多一时无法统一更换完,导致部分内环路入口处“限小”标识牌未更新。

记者还发现,广州东风路各入口处仍高挂限制小排量车进入的牌子;广园路口上机场路后,马路右侧也还高挂着一块“1000CC含以下车辆禁行”的标示牌。

小排量解禁惠及三类人

小排量车解禁会对交通有多大影响?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人士认为,这要根据市场需求来判断。

该人士分析说,在广州,可能使用小排量车的主要有三类人,其一是做小本经营的店铺主,用小排量车来送货。其二是市民用来代步的,这部分人群数量应在少数;最为重头的可能是城市中的微型物流单位,诸如服装批发市场等,这些单位平常只需要小批量运货,因而会首选小排量车。“例如火车站周边的白马服装城等,小批量的货运需求很大,由于缺乏合适的运输工具,导致现在非法营运的面包车、残疾人车成了抢手货;如果小排量车开禁,档主能自己买车运货,相信地对批发市场周边的交通秩序带来很大改善。”该人士说。

广州8年“限小”史

01年8月

广州市颁布实施《关于停止核微型小汽车牌证和对微型小汽车加强管理的通告》(穗府[2001]39号),停止给排量1.0升以下的车辆上牌,并规定已经领取号牌的小排量车须在划定的路段行驶。违者将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02年4月

广州市公安局发布《广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货车行驶范围及禁止发动机总排量为1000CC以下微型汽车和摩托车在部分路段行驶的通告》,禁止外市籍小排量汽车在市区内行驶(不含过境高速公路),禁止广州市籍小排量汽车在内环路、机场路(广园路口以北至三元里大道段)、东风路(中山立交至环市西路段)行驶。

05年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国办发[2005]61号),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引导、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汽车。

06年4月

北京市政府解除对1.0升以下小排量汽车的限制。在此之前,上海市也解除了对小排量汽车的限制,但广州始终没有解禁。

09年7月

广州部分车行悄悄为1.0L(含1.0L)以下排量小车上车牌,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工作人员表示“只要符合国Ⅲ标准,并且装有OBD装置就可以上牌,不管是不是低于1000CC都可以上牌。”这意味着已经实施近8年的“限小”等有关规定开始松动。

市民质疑:

两“限小”令早已失效?

有市民提出疑问:2005年广州市出台规定,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那2001年8月颁布实施的这个《关于停止核微型小汽车牌证和对微型小汽车加强管理的通告》(穗府[2001]39号)以及2002年发布的《广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货车行驶范围及禁止发动机总排量为1000CC以下微型汽车和摩托车在部分路段行驶的通告》是不是应该作废?

针对市民提出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广东环宇京贸律师事务所的何培华律师,他告诉记者,从法律理论的角度上来说,若2005年出台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没有对此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溯及的话,那么此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但若是溯及以往的话,就要按照2005年颁布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进行实施,即使是原来没有有效期的也要对原文件进行修改。

而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则告诉记者,2005年之前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有效期的说法,因此,在还没有正式废止之前,这两个《通告》仍然是有效的。

(本文来源:信息时报作者:童丹 张玉琴实习生 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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