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入刑”之争
2009年08月09日 13:32新华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 刘丹、高路8月9日报道:杭州连续两起酒后飙车致人死亡案尚未落幕,8月6日晚间上海也发生一起酒后驾车夺命案。酒精引发的一幕又一幕血淋淋的惨案让许多人出离愤怒,对酒后驾车施加刑罚的声音不绝于耳。在酒文化盛行的中国,酒驾“入刑”是否真正能遏制酒后驾车?

酒精引发的惨案接二连三

日前,杭州胡斌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案中,肇事者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成都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致4死1伤,一审被判处死刑。然而,严酷的刑罚并未“踩”住酒后驾车的“刹车”。

近段,国内因酒后驾车酿成的悲剧接连不断地发生,一次次挑战着公众的安全神经。继“胡斌案”后,杭州再次发生交通肇事惨祸,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芳芳撞死;同一天,陕西鸡西某夜市一路虎越野车车主酒后冲向人群连撞26人,死亡2人;6月份,南京醉酒司机张明宝开车冲进人群沿途撞倒9名路人,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

据权威部门数据统计,今年以来浙江省因酒后驾驶引起的交通事故中共死亡120人,受伤370人,其中全省36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中,有7起是酒后驾驶引发的。今年1月份到7月份,上海共查获酒后驾车3万多起,其中醉酒驾车约有3000多起。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政策研究处处长刘岷表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几率是没有饮酒的16倍。饮酒者在酒精的作用下,容易动作失调,手脚失控,视物的立体感也会发生误差。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司机根本就反应不过来。酒后驾车的车主多数存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总认为“应该轮不到我”。

酒后驾车:游走在“刑”与“罚”的边缘地带

马建清是上海青浦区的一名交通民警,常年在第一线查处酒后驾车。他透露,马路上酒后驾车现象不容忽视,仅今年6月青浦交警就抓了500名酒驾车主。

他告诉记者,酒后驾车的处罚相对较轻,一般分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拘留几种。酒驾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酒后驾车,一种是醉酒驾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在0.2-0.8毫克/毫升属于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8毫克/毫升属于醉酒驾车。

马建清说,根据有关法规,上海交警对酒驾处理分为以下几种:酒精含量0.2-0.5毫克/毫升,驾驶员将被扣证1个月,罚300元;0.5-0.8毫克/毫升,驾驶员将被扣证3个月,罚500元;0.8-1.2毫克/毫升,拘留10天以下;1.2-1.5毫克/毫升,拘留10天-15天;1.5毫克/毫升以上,拘留15天(最高限度)。此外,酒后驾车造成人员伤亡,一般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最高处三年以下刑罚。

“酒后驾车是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大,然而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处理过轻,有些驾驶员存在‘不怕罚’的心理带着酒精疯狂上路。”马建清说,“酒后驾车的处罚应该往刑事方面靠,否则没有震慑力。”

上海大学社会学专家顾骏表示,法律对酒后驾车处理相对宽容,是导致酒后驾车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他说,很多国家对酒后驾车“零容忍”,例如美国酒后驾车以二级谋杀定罪,他们对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则更低;此外,在美国,餐厅卖酒给司机将会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大多只是吊销驾驶执照、罚款,酒后驾车的成本太低了。”顾骏分析,在酒后驾车的群体中,私家车司机的比重较大,他们中有些人甚至存在“钱能摆平一切”、“出事后能搞定”的错误观念,“提高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迫在眉睫,目的是为了让车主们不敢酒后驾车。”顾骏说。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政策研究处处长刘岷说:酒后驾车实在太危险了,一幕幕酒精“杀人”的惨剧,提醒我们执法部门应该加大处置力度,“现行的法规将醉酒驾车、飙车致人死伤的恶性行为参照一般交通事故来处理不太公平,应当对醉酒驾车施加刑罚。”

上海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张培鸿说:根据相关法律,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判处三年,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刑法中过失犯犯罪最高可判处7年。对酒后驾车施加刑罚,客观上将拉高交通肇事的刑罚,若过失犯罪加重了故意犯罪的刑罚也就会被相对抬高。

“情绪化的表达可以理解,但反映到立法上需要冷静,要注意统筹兼顾,到头来只怕酒后驾车问题未必解决了,社会其他问题陆续发生连锁反应。”张培鸿补充说,我国在处理醉酒驾车通常采取行政处罚拘留最高15天,这个处罚过轻,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当中,还有一个比较大的空间,这个空间可以用其他处罚来填补。

汽车社会如何提升“交通文明”短板?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步提高,我国步入了名副其实的“汽车社会”。然而,由于交通文明的缺失,本属于公共资源的道路,被老百姓看成是车内车外“生命权”不对等的一个场所。

张培鸿说,短短三十年,我国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变化,迅速赶上并超越了西方国家数百年累积的路和车、车和人的关系。遗憾的是,交通文明和法律规则不是朝夕之间能够形成的,于是,路、人和车的关系一下子紧张起来。

一般而言,对一个处于经济起飞和成长时期的社会,会选择对车辆及驾驶员更为宽松的政策。比如日本六十年代规定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撞死行人不负法律责任。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或者社会开始产生新的矛盾的时候,这些规则就会被修改完善,方向是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回归到保障行人的权益。

张培鸿表示,酒后驾车的处理问题,关键不是入不入刑的问题。制定一个良好的处理制度迫在眉睫,但培养一种彼此宽容的交通文明比赶着制定严刑峻法要紧得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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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丹、高路 编辑: o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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