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些被判死缓的重刑犯,经多次减刑后实际服刑期平均为18年,这导致死缓效果和无期徒刑差距不大,而与死刑差距过大。一审稿中“不得减刑”的规定,被称为类似“终身监禁”,这增加了重刑犯实际刑期,同时也通过修改假释的规定,给予其出路。
在上次审议中和征求意见时,一种看法认为,这样规定后,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仍然过短,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难以平衡。有委员建议实际服刑提高到25年至30年。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不得减刑”的规定不利于罪犯改造管理,建议保留刑法原来对这部分人可以减刑但不得假释的规定。曾长期从事公安工作的白景富委员认为,这样规定会使这部分罪犯产生严重的对抗心理,不利于改造和管理。
不同的中央部门和地方对这一规定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一律规定不得减刑,不限犯罪类型。司法部以及河南、山西等六省市则认为,“不得再减刑”会使罪犯产生抗拒改造的心理,增加改造难度,建议慎重考虑。
针对这两种不同的看法,此次草案取消了“不得再减刑”的规定。
焦点2
醉驾不论情节均拘役
醉驾、飙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根据最新的修改草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此次,对于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未明确。
焦点3
食品监管渎职入罪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最高判十年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者从重处罚。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但针对具体情形如何定罪量刑,则需由刑法完成。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用三个条文与食品安全法作出了衔接。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草案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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