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对监管者履职不力的法律责任尚限于行政责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此次刑法对于履职不力严重的情形则规定了刑事责任,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者从重处罚。
专家观点
“终身监禁”不利改造重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分析,一审草案的规定,将假释作为出路,但实际上假释很严格,比例很低,这源于假释要评估罪犯假释后是否有可能再犯罪,而评估很难拿捏得准,司法机关非常谨慎。
对于此次修改,周光权认为,这考虑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按一审草案的规定,重刑犯可能会对未来绝望,不利于对重刑犯的改造,相关监管、改造机关的工作压力会增加,同时,对罪犯的家庭的影响也很大,对和谐社会建设可能会有一定影响。对于改造得很好的重刑犯,不让减刑也不一定公平。
他亦表示,目前监狱对重刑犯的改造能力尚不能适应“终身监禁”。
相关条文
添加有害原料致死可判死
二审草案还对往食品中掺入毒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
草案规定,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141条处罚。
刑法141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定罪量刑,其中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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