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及处罚
2009年08月26日 11:41钱江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1.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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