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机动车尾气排放造成污染将被处罚
2009年09月01日 12:54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西安9月1日专电(记者石志勇)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从9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凡在西安市行驶的机动车都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否则将被交管部门责令限期维护并处罚款。

据了解,近年来西安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13%的增长率增加,机动车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递增,对城市空气质量产生严重影响。针对这一问题,《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护,并处200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西安市将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对达标的低排放机动车发放绿色标志,对达标的高排放机动车发给黄色标志。西安市还将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采取“强制维护”和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仍上路行驶,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若一年连续3次检测都不合格还上路行驶的车辆,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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