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度升级 故意隐瞒缺陷将停产停销
2010年07月08日 07:30南方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汽车召回管理办法从“部门规章”提升为“法律法规”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上周,国家质检总局以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条例)正式对外征求意见。按照管理条例,纳入召回的汽车产品范围得以扩大,主管部门对汽车厂家的监督和调查权大大增强,更重要的,汽车厂家在缺陷和召回问题上的“违规成本”,也将大大提高。

管理条例的提出,对国内汽车召回管理而言,也可能意味着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有关专家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2004年的管理办法,由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只能算是“部门规章”,但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管理条例明确为“管理条例”后,有望纳入国务院管理条例,而一旦纳入国务院管理条例范畴,汽车召回的管理条例,也将升格为行政法规体系。

召回范围和原因有扩展

昨日,本报记者逐章、逐条对比管理条例与2004年管理办法,发现管理条例与管理办法最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

首先是汽车产品召回范围和原因有所扩展。原来的管理办法仅涉及了汽车整车召回,但管理条例还涉及到了轮胎、底盘和儿童安全座椅。管理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汽车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而在召回原因方面,除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设计和制造上的原因造成产品缺陷外,因产品标识问题导致的缺陷,也被纳入了管理条例的范围。

同时,管理条例虽然也明确汽车召回仍由国家质检总局担纲主管部门,但明显加强了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保部、卫生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对汽车召回问题的协同作用,而且首次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协调机制。”

主管机构监督和调查权增加

与2004年管理办法相比,此次管理条例一块重要的新增内容,就是大大增强了主管机构的监督和调查权。

管理条例指出,“主管部门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后或者有证据表明有必要启动缺陷调查时,可以启动缺陷调查。”而在原来的管理办法中,主管部门主要是“坐等”厂家主动汇报!

管理条例还新增了主管部门在确认汽车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方面对厂家的调查权,而这种调查权,除了查阅汽车厂家和销售商、修理者和租赁者的相关资料外,还有出入现场的调查权,并且对怀疑有缺陷的汽车产品,召回主管部门拥有查封和扣押权。同时,管理条例还明确,“主管部门在对召回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可以对汽车产品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的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发布风险预警信息。”这也是以前的管理办法所没有的。

当然,相对管理办法,在缺陷的通报程序上,管理条例也有与管理办法相比“倒退”的地方。比如说,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缺陷调查结果”,但这个“及时”的表述,到底是什么时候呢?原来的管理办法尚且有“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的说法,但管理条例在时间方面的限制上反而模糊了!

违规处罚大大加重

显然,此次管理条例中,引起业界最大关注的,还在于汽车生产厂家及其相关方在召回问题上的违规处罚大大加强。

管理办法曾被人诟病之为“一部没有约束力的管理办法”,因为对生产厂家对缺陷的隐瞒,管理办法只能对厂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方如销售商、租赁商和修理商违反相关规定的,也只能处以1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而几千元、几万元的罚款,在汽车生产厂家及其相关方看来仅仅是九牛一毛!

管理条例对汽车厂家及相关方开出的违规“处方”,显然要重得多、多得多。根据管理条例,厂家在隐瞒缺陷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勒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而在原来的管理办法中,主管部门只能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

除了对隐瞒缺陷的停产停销处罚之外,主管机构对违规汽车生产厂家及其相关方的处罚,还有生产者配合调查责任、启动召回责任、提交召回报告责任、责令召回、信息备案责任及经营者报告和配合调查责任等等,汽车厂家及其相关方违背任何一项责任,都有可能让自身“大出血”。根据管理条例,对生产厂家不启动召回程序、生产厂家不提交召回报告、厂家未完成相应的信息备案以及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停止销售、使用、租赁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或者拒不配合缺陷调查的,都将处以罚款,而且罚款的金额也大大提高。

比如,如果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尽管其产品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在主管部门发出整改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的,而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而即便对相关经营者如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在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旁边报道

厂家普遍支持管理条例

在汽车召回管理办法实施几年的过程中,尽管业界对某些厂家是否在涉及召回的问题上存在“猫腻”大有疑惑。但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后,几乎所有接受本报采访的汽车厂家都表示,坚持支持管理条例的实施,而且希望管理条例早日实施。

奇瑞(配置 图库 口碑 论坛)汽车总经理助理、新闻发言人金弋波上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首先,奇瑞对管理条例坚决支持;其次,奇瑞公司对召回的态度,始终认为召回不仅不是对企业品牌的“伤害”,而且是对企业品牌的提升,因为通过召回,可以把一个厂家负责任的形象传递给消费者;再次,奇瑞如果真的发现自身的产品存在缺陷,一定会采取主动积极的召回,而不会等到要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责令召回。吉利汽车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凡是对消费者有益的政策,吉利汽车都会表示支持!而且该人士还承诺,合资企业能做到的,本土企业也一定能做到!

丰田汽车由于去年下半年以来全球范围内近千万辆汽车的召回而倍受“伤害”。但丰田中国新闻发言人上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丰田管理条例出台后必将对其中内容100%地支持。

不过,尽管管理条例已公开征求意见,但到底会于何时正式出台实施仍没有明确日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本条例涉及的产品信息系统、缺陷调查、认定、风险评估、召回报告等具体工作规则由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显然,除了条例本身的内容之外,有望上升为法律法规体系的汽车召回管理条例,还有不少的工作需要同步推进。而来自有关部门的消息表示,管理条例将有望最早于今年年底时正式实施。

汽车召回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现五大亮点

亮点1

召回管理范围扩大由整车延伸至重要零部件

亮点2

调查权大幅度增加有利于明确厂家责任

亮点3

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威慑力大大提高

亮点4

相关部门将联动形成合力共同管理

亮点5

境外召回信息同步报告改变中国召回“延时”顽疾

数据链接

六年共实施249次召回

根据相关统计,自2004年3月16日我国颁布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至今,共召回了370余万辆汽车,涉及56家国内外汽车企业的200多种车型,召回次数达249次。

分年度来看,我国的汽车召回呈逐年增加之势:2004年实施了13起,2005年实施了27起,2006年有40起,2007年有31起,2008年有47起,2009年有56起,2010年刚过半,我国已实施了35起汽车召回。

采写:南都记者 朱中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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