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条例征求意见今截止 消费者失语
2010年07月10日 16:01京报网-北京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今天(10日),备受关注的我国《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就将截止。两个召回文件将涉及到亿万消费者的切身权益,甚至是消费和行车安全。不过,在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中,本是主要使用者的消费者却失语条例形成和修改的主要过程。

北京市消协专家、法律专家、汽车专家及消费者向记者表示: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多地调查消费者使用感受,并听取消费者意见。

缺陷调查 缺了消费者一环

汽车业内专家和消费者有一项意见高度一致:《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启动汽车缺陷调查程序的有三方面,即生产者、主管部门和专家,可惟独少了最有发言权的消费者。

“同一个问题换了6次配件仍未修好,跟我一样的车主还有不少,但汽车厂商就是不承认他们有设计缺陷。”消费者文先生说,“这该跟谁讲理去?”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维权之路相当艰辛。记者曾经做过调查,2009年全年,北京市消协受理的大量汽车质量消费投诉中,为消费者成功办理退换车的仅仅7辆,占全部涉车投诉的1%。而在所有投诉汽车质量问题的消费者中,同一问题送修五次及以上的占34%。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等业内专家共同建议,应当赋予消费者一个直接“途径”,使他们能启动汽车缺陷调查程序。专家建议,可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建立一个开放的互动信息平台,消费者可以实名注册,对其投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而信息平台对同一品牌类似问题的投诉达到一定数量,政府部门就可以责令厂家做出说明,如果数量再增加,就可以启动听证程序,乃至最终启动汽车召回

“消费者协会掌握大量真实的消费投诉记录,应该有权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向国家质监部门提出启动缺陷调查的申请。”北京市律师协会消保委员会主任葛友山表示,如果司法系统接到同一类型的诉讼达到一定量,也应有权发出“司法建议函”,提请有关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程序。

召回范围 涉及安全成惟一条件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对汽车“缺陷”的定义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安全要求的情形。

根据这一定义,大量质量问题被排除在召回范围之外,这也引起了消费者的质疑。

车主许先生在半年内更换了5个电动窗开关,而车主张先生的车辆变速箱换了4个。但是,由于条例没有涉及汽车未达到质量标准或正常使用中存在的隐患,车主只能自认倒霉。对此,市消协负责人表示,应该增加召回的涵盖范围。对那些屡次被证实确有缺陷的汽车产品进行召回。

“不能赋予召回制度过于沉重的负担。”全国乘用车联席会议副秘书长崔东树持反对意见。崔东树认为,召回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对车辆的一般性小零件、可容忍的缺陷,可以采用正常的退、换、修等维权方式,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和过高的社会成本。

误工误时 相关费用是否应赔

本次条例中,第五条被许多专家和消费者认为是“一大亮点”。这一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除召回外,还须“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但邱宝昌律师等人认为,需要召回的汽车,往往是消费者一次次付出巨大时间和精力成本、误工误时等,甚至是车毁人亡的事故,才能证明汽车的缺陷。汽车厂商应该赔偿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这里面不仅应包括交通费用,还应包括误工误时、人身伤害等相关的合理费用。

“这种赔偿对消费者意义并不大,但却可能导致汽车企业产生畏难情绪,影响企业主动召回的积极性,而这正是当前最迫切的主要矛盾。”全国乘用车联席会议副秘书长崔东树认为,如果各种赔偿要求都写入规定,很可能使汽车企业负担突然加重,不利于企业主动做出召回的决定。以市内公交费用等来计算,这种费用的赔偿不如改成鼓励企业对汽车进行全面检修和保养,更有利于消费者和企业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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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窦红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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