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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范围待拓展
较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即将上升为条例的汽车召回制度威慑力大增,不仅把3万元的罚款上限提高至“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下”,还由监管部门动用了合力—认证机构可暂停或者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海关可停止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公安部门可暂停机动车登记工作,交通和运输主管部门可停止其营运等。
市消协提出,汽车召回规定上升为条例,但涉及食品、儿童玩具和家用电器产品的3个召回规定仍然是部门规章,罚则上限依然只有3万元。此外,还有大量的产品,如液晶电视、笔记本电脑等出现黑屏等同一问题后,经营者拒绝召回或赔偿。因此,建议正在修订的我国《消法》,增加关于产品召回的部分,或者尽快制定效力层次更高的缺陷产品召回法规或法律,使缺陷产品的召回不再仅限于几大类产品。
另外,法律专家还建议,应进一步提高汽车召回条例中“50%以内罚款”的可操作性。对故意隐瞒缺陷的厂商,一定要按照上限处罚。
新闻延伸
巨额罚款主动召回是全球主流
日本:2000年日本曾发生过三菱汽车隐瞒缺陷而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日本政府于2002年进一步对召回制度的处罚措施进行了修改,大幅强化了对违反车辆缺陷申报义务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追究刑事责任,还把对问题企业的罚金上限提高到了2亿日元,是修改前的1000倍。
美国: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引入召回制度的国家之一,专门设有政府召回网站。任何产品只要被发现有缺陷就要召回。通常来说,召回是在国家部门的监督下,由生产商自愿执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很少见。企业如有不从,就可能会面临巨额惩罚性赔偿、被查封产品、旷日持久的消费者集体诉讼等,甚至造成企业倒闭。
欧盟: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一旦某个成员国发现某种商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有可能造成危害,这个国家的相关部门就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向消费者发出警告,或是商品下架召回。然后,这个国家的相关部门必须立即通过欧盟委员会通知全体成员国,以便在全体成员国范围内采取统一行动。(窦红梅)12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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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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