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车时,购车发票与销售合同所注并非同一家公司,购买之后发现车辆质量出问题,想回去找对方解决,却遭遇对方互相推诿责任。这是目前二手车交易过程的一个普遍现象。在现行规定下,购买二手车需要找第三方进行开票,导致二手车经营一方在过户之后就事不关己,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难以讨回公道。同时,在这种经营方没有开票权的情况下,更导致大量随意过户的现象发生,引来交易数据统计严重失实、国家税收流失严重等一连串恶果。
购车发票与销售合同单位不一致
一个月前,刚拿到驾照的小李到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捷达。可是,当他拿到发票,看到上面盖章的是交易市场评估公司,而销售合同上却是“某汽车咨询服务公司”。他感到很纳闷:明明自己是在某车行买的车,但签订销售合同后,开票方却是第三方,如此一来,万一车辆出现质量问题,谁来负责?
虽然在购车时,对方信誓旦旦地保证,如果在使用中觉得车况有问题,可直接回来维修。可是,当前几天他因原车变速器有问题,想找回销售该车的车行解决时,对方却千方百计地推诿责任,甚至让他直接找开票方那个评估公司解决。结果,拿着当时和对方签订的交易合同,他始终被车行与评估公司推来推去,至今仍然解决不了问题。
经营二手车却不具备“开票权”
今年三月份,在《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细则》中,明确提到“要规范二手车市场,促进二手车市场发展”。其中,“规范二手车市场,促进二手车市场发展”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二手车鉴定评估国家标准和临时产权登记制度,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严格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并积极推广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事实上,目前畸形的市场交易现状,让人难以乐观。
三年前由商务部、经贸委出台的《二手车交易规范》,在制订二手车过户细则时,规定“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且,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因此,目前二手车经纪公司就以中介的性质,将消费者的车辆收购回来,然后,找到买家再通知消费者配合过户事宜,开票时,以第三方也就是市场经营方来开交易发票。
作者:
梁罗喆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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