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专家:成品油适用反价格垄断不应存疑(2)
2009年08月17日 13:02中国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政府制定价格的行业引争议

“水、电、煤气、成品油、通信网络,如果这些跟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都不能受到法律的约束,将是《反垄断法》的悲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室主任王晓晔研究员说。她是《反垄断法》立法的重要参与者,发改委在起草《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过程中也多次征求她的意见。

对于由政府制定价格的产品和服务,《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所有价格行为不分性质,都应受到法律调整;另一种意见认为,由政府制定价格的产品和服务,一般应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而最终形成的《反垄断法》第七条,是对这两种意见的折衷。

在王晓晔看来,水、电、气等价格固然由政府制定价格,但在定价的过程中,企业对成本、利润等作评估后,上报价格至发改委批准备案,企业实际拥有相当大的主动权。比如最近各地争相提高自来水价,理由是供水成本太高导致亏损。但有关报道也显示,供水企业实际上存在经营管理不善、人力资源成本过高等问题。

现行《价格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公众意见。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处于弱势地位的公众,对处于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的价格基本没有话语权。正因为如此,价格听证会被戏称为“涨价会”。

王晓晔认为,《价格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约束作用不大,凸显出通过《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如果管不了这些跟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价格,《反垄断法》的执行效果将大打折扣。”她说。

尽管很多学者都发出类似呼吁,但由于法律对此并未明确,学者们也承认,可能执行起来非常困难,期望值不能太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的过程中对此都有所回避,国务院恐怕也不容易解决。”一位曾参与立法的专家说。

戴冠来认为,《反垄断法》虽对政府制定的价格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重点强调相关经营企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比如,电价由政府定价,但电表并非政府定价。如果电力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强制要求居民购买某种品牌的电表并规定价格,则涉嫌违反反价格垄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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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刚 编辑: b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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