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专家:成品油适用反价格垄断不应存疑(3)
2009年08月17日 13:02中国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反价格垄断别让百姓失望

值得注意的是,《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行业协会通过各种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等。

事实上,在方便面集体涨价之前的多起价格案件中,都能看到行业协会起的作用。比如1998年,中国农机协会农用运输车分会召集有关企业提出“行业自律价”,并向社会承诺自当年7月24日起执行三轮农用运输车市场销售最低限价,强制农用车生产企业执行。由于《价格法》中没有针对行业协会的条款,当时只是以行政手段加以限制。

据悉,2008年通胀的背景下,各省市查处几十起价格垄断案件,都与行业协会有关,涉及洗浴、洗车、理发、餐饮、车辆修理等多个行业。“由于《反垄断法》实施时间尚短,很多人对这部法律还不太熟悉,一些违法行为明目张胆。随着法律的实施,很多违法行为可能转入地下,变得越来越隐蔽。”戴冠来说。让王晓晔欣慰的是,“反价格垄断规定”对“行政垄断”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和详细的规制。包括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等。

不仅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实施各类价格垄断行为。常见的情况是,在地方政府拥有定价权的领域,对外地商品定高价,对本地商品定低价,以保护本地商品的竞争力。

“现实中,单纯的经济垄断相对较少,实际多数垄断价格行为背后都有行政权力的影子。”王晓晔说。《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她是将行政垄断写入法律的坚定支持者。尽管很多人反对,认为《反垄断法》应将目标集中在经济垄断,而不应包括行政垄断。反对人士认为,行政垄断本质上是由转轨时期政治经济体制的过渡性造成的,只有通过行政体制改革甚至整个政治体制改革才能真正解决。

王晓晔对此并不认同。“法律的功能不仅是维护现状,还需担负起推动体制转型的责任。如果不对行政垄断作出限制性规定,怎么能判定其违法,怎么能推动体制改革?”

她希望,反行政垄断的相关条款能得到进一步细化,提高可操作性,在操作中日积月累,最后推动和加速体制改革。“立法对体制转型的影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意义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清晰地体现出来。”

不过,王晓晔表示,相对于立法,她更关注的是执法。《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施行,到现在一起案件都未处理。今年5月初,国家发改委开始介入调查中航信涉嫌操纵机票涨价案,迄今尚未有结果。“为什么这么长时间都没有结果?即便调查困难,是否可以向公众通报一下调查的进展?”她说。

王晓晔表示,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只停留在纸面上,无异于一纸空文。“公众对《反垄断法》的实施期望特别高,希望各执法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有所作为,别让老百姓失望。”她说。

本报北京8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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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刚 编辑: b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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