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不再按整车关税来征收(2)
附:
1.工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第10号令
2.《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第 10 号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第 125 号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制定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发展改革委主任 马 凯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报道: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
作者:
综合报道
编辑:
robot |
频道头条 Big News
商讯
车型库
·按价格 | |
·按品牌 |
精彩推荐
今日热图昨日热图
- 热门文章排行
- 热门车款排行
酷车美女
今日热图昨日热图
- 论坛文章排行
- 博客文章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