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车符合国家标准,那么为厂家给我消除车严重跑偏现象,修复割伤的后轮吊耳,并担保吊耳在行车期间的安全……”。
本以为依靠法律的途径可以解决自己的问题,可是令我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的这一条坚辛的维权之路一走就是2年,而且最终结果更是如晴天霹雳般令我无法接受。2009年2月,一纸败诉的判决书发到了我手里。法院认为:原告(谷汉书)与广西哈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合同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合同签订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原告购车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经与经销商广西哈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原告所购车辆存在的题进行协商,并达成维修协议。但原告在领取补偿费2000元后,拒绝按协议约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责任在原告;同时,根据原告要求对其所购买汽车前后两轮轴及底盘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但在鉴定过裎中,由于原告不配合委托鉴定工作,致使鉴定无法进行而终结本案鉴定,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车并赔偿经济损失46418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所购汽车存在的质量问题,可按2007年6月29日原告与广西哈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书约定的特定标准进行维修,亦可另案解决。
面对着法院的判决,我怎么也想不通“……法院在长达半年寻找鉴定单位的过程中,十多次电话通知我去询问及提交详细车辆状况,我有那一次未去请法院说明白。法院在08年7月份叫我去签字同意去做车质量鉴定时;我发现该鉴定的内容与我车存在质量缺陷关系不大,当时我就提出了异议:要求针对本车存在质量缺陷的项目上做鉴定;两个月后,法院未经我同意签字就终结了我做鉴定的合法维权途经。代理律师也退出代理……我自07年12月11号起诉至08年12月25号一审法院才开庭审理,而判决书侧在09年2月14号才通知我去拿回,在我提供的证据及众所周知的事实面前,就只凭被告(销售商)一面之词及另两个被告厂家,总经销的答辩状(厂家是销售商自已在08年1月申请法院追加为被告的)说他们的车是合格产品,并无质量问题的苍白的理由,而法院不以事实为根据认定我在领取补偿费2000元后,拒绝按协议约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责任在原告,这实在有点不明不白……”。我不服一审判决,即上诉至中院…..。o9年9月7号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谷汉书的上讼请求。
维持原判
两年多时间,我的合法权益维权之路还是遥遥无期...望着我用省吃俭用辛勤劳动的血汗钱购买一部停开近两年还不能正常使用的新车在哭泣...怎么也想不通,在铁的证据面前我的维权之路怎走得如止坚难……何时是个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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