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轿车发动机作响 大闹车行竟成维权救命稻草(4)
2010年11月30日 14:59半岛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专家 利益博弈致“三包”难产

在记者与市工商部门、消保委的交流中,工作人员均表示,如果“汽车三包”一旦出台,他们就有了法律武器,消费者要求退车 、换车的合理要求也就有了保障。

早在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一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一出,消费者欢欣鼓舞,但转眼间,6年的时间即将过去,这份草案却杳无音讯了,国家至今没有出台有关汽车三包的法规。

这份草案标明,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附件二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可以说,草案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利用强制性的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让消费者可以站在一个比较公平的平台上与厂商、销售商进行较量。”代宝义律师认为,汽车“三包”出台难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博弈。

“有些厂家会认为,汽车作为一种大宗商品,零部件多,难免会出现问题。‘汽车三包’出台会导致对消费者保护过度。此外,厂商与经销商之间存在激烈的利益博弈。草案规定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将经销商推到了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前沿。经销商也无法接受。”代宝义说。

-业内说法 重启“三包”,路有多远

“其实,近年来,国家多次提到了汽车三包。”盖世汽车网主编吴硕成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今年年初下发的《2010年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第八章提到,要积极推动汽车三包规定等立法工作。

吴硕成认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这次重提“汽车三包”是个积极的信号,这说明汽车纠纷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不过,“重启‘三包’不代表马上就要出台,这还要协调工信部、工商总局等多部门,具体多长时间能露面还说不准”。

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贾新光从中也看到了“汽车三包”的影子。“根据该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贾新光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汽车三包的法律依据,为汽车三包的出台奠定了法律基础。

另据了解,1990年,美国48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一项被称为“柠檬法”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在新车购买之后的特定期限内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则汽车买主可以要求厂商无条件退款或更换新品。这些情况包括:产品的瑕疵将让汽车在被驾驶时产生致命或致伤的可能,而消费者在至少反馈此问题一次给原厂或经销商后,经过两次以上的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产品的瑕疵无致命风险,但消费者在至少汇报此问题一次给原厂或经销商后,经过四次以上的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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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兵 编辑: ning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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