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仰融对该判决可以上诉,但熟悉此案的律师都认为,上诉根本没有成功的可能。百慕大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彻底宣判了仰融对华晨中国资产图谋的破灭。
在百慕大法院驳回禁止令后,2003年8月7日,仰融在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以个人名义起诉辽宁省政府,此案在当地时间8月7日一经受理便在海内外引起了巨大反响。一些观察人士认为,事实上,仰融正在将这场私人产权纠纷案作为“人质”,向一个地方政府“挑战”
2003年8月8日凌晨5点(纽约东部时间8月7日下午),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立案受理新中国历史上首例美国公民状告中国地方政府的诉讼案: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代码:1114;纽约上市代码:CBA,下简称“华晨汽车”)的前主席仰融在美国起诉辽宁省政府。
“起诉书”称,原告仰融,Rhea Yeung(仰妻)及华博财务(仰融持70%股权)因辽宁省不正当行为,财产被不当剥夺。其有关请求包括:辽宁省政府将华晨汽车和其他产权利益还给华博,或以此股份现值补偿原告;废止华晨汽车的交易,命令将此股份和其他产权交还华博,或以此股份现值补偿原告;依华博股份权益金额判决赔偿金,金额由审判证明,和从原告夺走的其他财产;废止华博在华晨股份的交易(指华博将39.45%的股权交给基金会),被告将此股份交还华博,或以此股份现值补偿原告;依原告被辽宁省转换的华晨股份及其他产权权益金额判决赔偿金,金额由审判证明;律师费及该案诉讼费;等等。
8月21日,美国联邦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分庭,就仰融等起诉辽宁省政府非法侵占财产一案,正式向辽宁省政府发出民事案传票,并以特快形式寄往中国司法部,由司法部传送辽宁省政府。该传票称:被告方需在送达后的60日内答辩,如被告未按时送达答辩,法庭将以缺席判决被告方败诉,并按原告方诉状要求的赔偿请求做出判决。
中国司法部已经拒绝了仰融律师提出的司法文书送达请求。司法部有关人士指出,根据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任何外国司法机构都不能对另一主权国家、国家机构行使管辖权。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一款“执行请求将损害被请求国家主权或利益”的不予送达的规定,中国司法部拒绝了仰融的律师的送达请求,拒绝函已经寄送请求方,并退回仰融的律师的请求及其所附的司法文书。
中国司法部10月8日拒绝仰融在美诉辽宁省政府产权纠纷案的律师司法文书的送达请求后,次日,美国律师即通过哥伦比亚地方法院,以外交途径将文件 递交到美国国务院,由其下属的特殊领事服务司负责,将该案的法律文书送往中国外交部。
收到美方通过外交途径转递的传票后,辽宁省政府积极出庭应诉,请求美法院驳回仰融的诉讼请求。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辽宁省政府征收华晨中国的股份是主权行为,辽宁省政府享有豁免。地区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在2005年作出判决,驳回仰融的起诉。仰融随后提出上诉,对地区法院拒绝适用商业行为例外提出质疑。
美国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在2006年7月7日就仰融的上诉作出判决,维持地区法院因缺乏标的管辖权而驳回起诉。
仰融案引发的国际法问题
仰融案在中美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该案涉及众多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等方面的问题,如涉外案件的域外送达问题、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等。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国外特别在美国面临多次被诉。在以往的案件中,中国政府坚持绝对豁免论,并且美国国务院也会出面干预此类案件中。可在近年来的案件中,美国国务院基本不再插手此类案件,而让中国直接出庭应诉,例如,在仰融案件中,美国国务院就没有对美国法院提供有关意见。这些案件涉及问题较多,国际法专业的学生应予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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