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贫富”不该是车船税的功能
2010年11月04日 10:28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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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1月3日电 (李安定)关于车船税税法草案的讨论越来越热闹了。一个争论的热点,是其“调节贫富”的功能。

按照财政部官员的说法,车船税计税的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草案采取按排气量征收只是为了方便征管。更有人大代表说,30万元的红旗和70万元的奥迪按排量交一样的税显然不合理。如此看来,车船税理该起到调节贫富的功能。

在中国,老百姓买汽车,缴税的税种和税金总额在全世界数一数二:成本17%的增值税、车价10%的车辆购置税、车价1%到40%的消费税、进口车15%的关税、随油价征收的燃油税以及即将大幅上调的车船税。

其中购置税按车价10%征收,已经体现了车价高的车多缴税的原则。比如前面说到的奥迪就要比红旗多缴4万元的购置税。如果说车船税以车船的估值计税,显然有与车辆购置税重复收税之嫌。2009年,全国光是车辆购置税,税务部门就进账千亿元;而且由于国家对1.6升以下的小排量车实行了购置税减半的优惠,对4升以上大排量豪华车提高到按车价40%征收的高额消费税,豪华车的财产税已经是小排量经济性车的近百倍,足以起到“调节贫富”的功能。

因此,讨论车船税,先请该税的制定者厘清征税的目的:是调节贫富,是推进节能减排,是抑制拥堵,还是增开税源,增加各级政府收入。目的挑明了说,接下来的讨论才有意义。

调节贫富,已经有财产税性质的“车辆购置税”。推进节能减排,具有使用税性质的“燃油税”足以胜任,那才充分体现了多开车、多用油、多排放,多上税的原则。燃油税在中国历时十载才艰难出笼,全世界广泛实行,公平而有效。至于说治理拥堵,车船税一类的静态收税,效果几乎为零。

这些年,针对老百姓买汽车的各种税收委实出台了不少,随着中国老百姓越来越多地开上私家车,国家在汽车上的税收总额每年都有大幅度的新突破。税务部门不能把私家车当成“唐僧肉”,把今年大幅度增税,明年推出新税种变成一种常态。

我特别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在讨论车船税法草案时所说的一句话:政府有责任把纳税人的钱花好,同时要尽量减少人民群众缴税的税额,不能总想着从老百姓兜里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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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安定 编辑: wang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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