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大旗:对企业内部作业车船征税体现公平原则
2010年12月17日 11:17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2010年12月17日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大旗、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高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与网友在线交流车船税法草案。

主持人:署名为“一一”的网友提出,为什么公司内部使用的车辆也要交车船税?请朱大旗教授回答这个问题。

朱大旗:按照车船税法草案第一条的规定:凡拥有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据此,对不需要登记的企业内部作业车船如大型企业内部作业的车辆、码头作业的车船、机场作业的车辆等也要征收车船税。这一点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税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明显不同。立法上做出这样的改变,其原因我想主要是考虑税法的公平性原则的要求。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其征税对象为车船这一特定类别的财产,未登记的车船既然属于车船这一特定的财产的范围,从公平税负的原则出发,其当然应当纳入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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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b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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