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召回立法亟须完善
2010年03月15日 07:34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我国召回立法亟须完善

3月1日晚,丰田汽车公司总裁丰田章男在北京举行记者会,就大规模召回事件进行说明,并向中国消费者道歉。自称受害者的张先生在现场控诉丰田的汽车质量问题。此次丰田召回“风暴”在国内外引发的影响和关注度明显有所差别。

中国媒体在关注丰田大规模召回事件的同时,已经开始反思自身的召回制度。中国这个世界上新车销售量最大的国家,目前仍旧依靠近六年前施行的一部部门规章管理汽车召回。

数字对比中美日召回制度

制度历史

●中国 2004年

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施行于2004年10月1日。

●美国 1966年

早在1966年,美国就颁布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日本 1969年

日本在1969年颁布了《道路运输车辆法》,也创立了召回制度。

累计召回数量

●中国 321万

截至2009年底,中国总计召回缺陷汽车近321万辆,涉及54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近200种车型,召回次数达212次。

●美国 3亿

截至2007年,美国召回了近3亿辆整车、4300多万条轮胎、8400多万件零部件。

●日本 7200万

截至2008年,日本共实施了3782次召回处置,共涉及汽车7200多万辆。

隐瞒处罚方式

●中国 3万元人民币

故意隐瞒缺陷或不作为的制造商,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美国 1500万美元

有关负责人将被重判15年徒刑,而厂家亦将付出多达1500万美元的罚金。

●日本 2亿日元

生产厂家将予以100万日元处罚;劝告后不执行的,则处以2亿日元的罚款。 

5年召回321万辆

2004年6月17日,一汽轿车主动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召回申请,决定与日本马自达公司同步召回部分mazda6轿车。此事件使一汽轿车成为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第一个“吃螃蟹者”。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汽车召回从此有“规”可循。

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自2004年实施以来,从2004年的10次、到2008年的47次、再到2009年的57次,召回频率明显增长。截至2009年底,已先后受理近60家国内外汽车企业的212次主动召回,召回车辆达321万余辆。在2009年召回的136.482万辆汽车中,有24.37%是受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调查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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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dai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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