飙车醉驾入刑值得期待
2010年09月02日 11:07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近日据报道,醉酒驾车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并在本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一位参与修正草案起草的人士表示,第八次修正草案涉及 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其中,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近年来,一起起血淋淋的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惨案,引发人们对此类事件的空前关注。为此,去年8月以来,我国掀 起了一场猛烈的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然而,仍有不少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公安部的一组数字显示,2009年8月 15日至9月15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5397起,其中醉酒驾驶10711起,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86%和91%;因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 故仍达到320起,死亡118人。另据最高法统计,仅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2009年1月至8月,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这两组数字充分显 示了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严峻事实。

在笔者看来,酒驾飙车之所以屡禁不止,关键原因在于现在对酒后驾驶和飙车行为的处罚太轻、量刑标 准过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导致司机存在侥幸心理。某媒体社会调查中心的网上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 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实际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确实处罚过轻。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把严重酒后驾驶行为列为犯罪,可能被处以6至12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处3年徒刑。

而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仅适用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对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酒后 驾驶,未将其设定为“犯罪”,只能给予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增设“危险驾驶罪”,加大对酒后驾驶、飙车等严重 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一旦“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修正案,其所能起到的警示 效应和社会效果,是多少次的严查、多少次的从重判决都难以比拟的。

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归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也很大。去 年5月,沈阳人吴凯因酒后驾驶造成3死2伤,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7年,但杭州人魏志刚酒后驾驶造成1人死亡,则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被 处以有期徒刑2年3个月。同样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这种“同案不同罪”、“同 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增设“危险驾驶罪”,将有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所以,增设“危险驾驶罪”,还是统一我国法律适用,维 护法治权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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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英凤 编辑: wang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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