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召回“同车不同命” 监管不力是主因
2010年07月30日 11:44中国经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据悉,新版《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将加强对企业的约束,目前正在修改当中,有望在今年年底前获得批复。

“召回”措施从本质上讲是“马后炮”,是防患于“已然”,是政府监管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举措。

从属性上讲,企业就是个谋利的工具,它们之所以能在市场上存在,就是因为能够追逐利润,创造价值。追逐利润是企业的天性,有时它们做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其目的也是塑造一个好的形象,由此去追逐更大的利润。从这种意义上讲,任何企业都是功利主义者,如果企业不追求利润,也就不能在市场上存在了。中国在改革开放前,企业倒是不特别强调利益,照章生产,因而也就没有活力,死气沉沉,一潭死水。但是在追逐利润的同时,也要受到约束,这就是政府的监管。没有监管,它们就会向极端发展,做出危害社会、危害公众的事情。政府的角色就是“守夜人”,老百姓睡觉了,它要巡夜打更,杜绝犯罪,让老百姓有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对企业的监管是多重的,首先是资格认证、产品合格证,这些手段属于“防患于未然”,但这些措施也有漏洞,因为还需要“马后炮”,在企业损害了公众利益时,要对其进行惩罚,要它们付出高昂成本,感觉到“划不来”,不值得,从而自觉把产品做好,把隐患消灭于未然。否则就会有恃无恐,甚至变本加厉。“召回”即是措施之一。

“召回”对企业的惩罚是双重的,既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又要蒙受形象荣誉的损害。所以,如果没有强制措施,企业是不会主动做这种事情的。比如一辆车子的召回,不是换换零件那么简单,企业受的损失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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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远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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