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骏威汽车有限公司联合公告
根据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第3.7条
广汽集团董事会及骏威董事会宣佈广汽集团已经在2010年1月19日向香港联交所递交新上市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7.14(3)条以介绍形式让H股在香港联交所掛牌进行买卖。本次上市的目的包括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66条以协议安排方式以新上市的股份为对价(即H股形式)全面收购香港骏威。发行H股以交换每股骏威股份的比例预计会在上市委员会在关於以介绍形式上市申请的上市聆讯中原则同意批准有关上市后才会落实。现在的建议是以H股形式的非现金对价交换骏威股东持有的骏威股票(由广汽集团及它的一致行动人士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除外),有关对价与香港骏威股票现在的交易价格可能有溢价亦可能没有溢价。
由於作为对价股份的H股(在协议安排中)还没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有关的协议安排的生效需要以H股被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为先决条件。所以建议中的香港骏威全面收购的一个关键原素是:协议安排的生效与介绍上市的完成是互为条件的。
中隆投资有限公司,广汽集团的一家全资子公司是香港骏威的主要股东,它与其一致行动人士直接和间接持有香港骏威已发行股本约37.9%,并控制香港骏威(“控制”一词以收购守则的定义为准)。
骏威股东及香港骏威的潜在投资者需注意由骏威股东持有的骏威股份(由广汽集团及它的一致行动人士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除外)将以H股的形式,以非现金对价作交换,有关对价与骏威股票现在的交易价格可能有溢价亦可能没有溢价。骏威股东及香港骏威的潜在投资者也需要注意广汽集团的上市未必能实行,因此建议全面收购会否作出是不确定的。广汽集团就此会在需要的时候另行发出公告。
骏威股东及香港骏威的潜在投资者在买卖骏威股份及香港骏威的其他证券时应谨慎考虑。
建议的以介绍形式上市及对香港骏威的建议全面收购
广汽集团董事会及骏威董事会宣佈广汽集团已经在2010年1月19日向香港联交所递交新上市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7.14(3)条以介绍形式让H股在香港联交所掛牌进行买卖。本次上市的目的包括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66条以协议安排方式以新上市的股份为对价(即H股形式)全面收购香港骏威。发行H股以交换每股骏威股份的比例预计会在上市委员会在关於以介绍形式上市申请的上市聆讯中原则同意批准有关上市后才会落实。现在的建议是以H股形式的非现金对价交换骏威股东持有的骏威股票(由广汽集团及它的一致行动人士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除外),有关对价与香港骏威股票现在的交易价格可能有溢价亦可能没有溢价。
由於作为对价股份的H股(在协议安排中)还没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有关的协议安排的生效需要以H股被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为先决条件。所以建议中的香港骏威全面收购的一个关键原素是:协议安排的生效与介绍上市的完成是互为条件的。
中隆投资有限公司,广汽集团的一家全资子公司是香港骏威的主要股东,它与其一致行动人士直接和间接持有香港骏威已发行股本约37.9%,并控制香港骏威(“控制”一词以收购守则的定义为准)。於本公告日期,在充分摊薄的基础上,香港骏威总市值约34,858百万港元,已发行骏威股份为7,518,698,534股和26,344,000股骏威未行使购股权。
骏威股东及香港骏威的潜在投资者需注意由骏威股东持有的骏威股份(由广汽集团及它的一致行动人士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除外)将以H股的形式,以非现金对价作交换,有关对价与骏威股票现在的交易价格可能有溢价亦可能没有溢价。骏威股东及香港骏威的潜在投资者也需要注意广汽集团的上市未必能实行,因此建议全面收购会否作出是不确定的。广汽集团就此会在需要的时候另行发出公告。
本公告是根据收购守则第3.7条发出。按收购守则的第3.7条,广汽集团与香港骏威需要每个月发出更新公告,直到根据收购守则的第3.5条发出具有明确意向提出要约的公告或决定不再进行有关要约或有关商谈已经终止的公告。
骏威股东及香港骏威的潜在投资者在买卖骏威股份及香港骏威的其他证券时应谨慎考虑。尤其是,骏威股东及香港骏威的潜在投资者需要注意,广汽集团的上市及建议全面收购可能实行或可能不实行,也可能受制於各种条件限制。对於其投资行为有疑问的人仕,应当咨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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