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当记者就酒后驾驶问题采访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时,该负责人称:“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在南京醉驾案、杭州醉驾等一系列醉驾撞死人的案件发生后,酒后驾车已经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民众对于醉驾可谓深恶痛绝。不少专家和律师也提出设立“醉驾罪”,如今公安部门提出将醉驾者列入“银行黑名单”,不少民众拍手称快。在此,我要说的是,我也赞同将醉驾者列入“银行黑名单”的做法,但我认为,这样做需要经过正当程序,而不仅仅是由公安部门与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协调就行。
道理很简单:如果一位视法院判决如儿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上了“被执行人黑名单”,我没有异议;如果一位欠银行款逾期不还的人上了银行的“黑名单”,我也没有异议;如果一位行贿人上了检察院的“行贿人黑名单”,我认为理所当然。但是,如果一位行贿人上了银行的“黑名单”,而一位欠银行款的人上了检察院的“行贿人黑名单”,就有些牛头不对马嘴了。同样道理,一位醉驾者上了交警的“黑名单”,作为一种今后从重处罚的依据,这很有必要,但醉驾者因此而上了银行的“黑名单”,对其贷款等各方面进行限制,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因为醉驾者并没有违反银行的有关规定。
因为醉驾而上银行的“黑名单”,这实际上是对醉驾者的一种加重处罚。上“黑名单”会影响醉驾者的金融业资格准入和权利行使的问题,是对其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剥夺。那么,仅仅由两三个部门进行协调,就联合下发规章,是不妥当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我并不反对醉驾者上银行的“黑名单”,事实上,正如我拥护设立“醉驾罪”一样,我认为,将醉驾者上银行的“黑名单”或者其他各种“黑名单”将更有力地震慑醉驾者。但我建议,在上“黑名单”之前,一定要进行充分的立法论证,要广泛听取民意[综述 图片 论坛],进行立法听证,最后提交人大颁布法律来解决。
(杨涛,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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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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