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突如其来的马路杀手 法律严明是必要的
2009年08月13日 14:07汽车商业评论 】 【打印共有评论0

面对当前相关法规惩治马路杀手的不力,成都判决以及未来的南京判决,将提醒所有的人,谁醉酒驾车谁就可能面临上断头台的危险

面对突如其来的马路杀手 法律严明是必要的

7月23日,成都市中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导致四死一伤的年仅30岁的被告人孙伟铭死刑。此前,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驾驶三菱改装车飙车严重超速行驶导致一人死亡的20岁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尽管终审判决还没有下达,但是两案激起的反响已经足够强烈,开车致人死亡究竟应该如何量刑成为讨论焦点。

有人认为前者发生第一次撞车后并未停止行动而是继续放任自己的行动,导致更严重后果产生,罪行由“交通肇事”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后者在事发后停车等待警方到来,应该只能算是“交通肇事”;但亦有人认为前者是酒后驾车,没有犯罪的故意,而后者意识清醒却在限速50公里/小时的地段严重超速行驶有了主观杀人的故意。

在莫衷一是的情况下,有网友感慨:“不是成都的判重了,就是杭州的判轻了。”

接下去,人们关注的还有南京判决。6月30日晚,南京一起醉酒驾车导致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如果算上一女子腹中胎儿,死者上升到6人。43岁的肇事驾驶员张明宝已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他被判死刑或许已在所难免。

当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市场的时候,由汽车引起的死亡案例在不断上升。原因或许并非是车多了发生车祸的概率就会增多这么简单。因为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到16%,已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

此外,我国目前万车死亡率为7.6%,而在日本以及欧美一些发达国家,这个数字平均控制在2至3之间。去年,中国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约80万起,死亡近10万人,是美国的两倍,日本的十倍。

《汽车商业评论》认为,交通意识淡漠和有关部门的放任应当是最大的罪魁祸首,也许最后的账就要算到相关法规不重的头上。因为很多事故都是由酒后驾车导致,这里着重讨论与此有关的处罚问题。

或许我国饮酒驾车的标准有问题。根据我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发达国家认定饮酒驾车的酒精含量非常低。比如,瑞典,规定饮酒驾车的酒精含量为2毫克/100毫升,德国3毫克/100毫升,美国8毫克/100毫升。

或许我们的惩处程度不够严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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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大路 编辑: b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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