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频杀人 法律太开恩
作者:李龙
就在胡斌飙车案宣判后不久,杭州又传来富家子弟闹市飙车杀人案,所不同的是这一次是醉酒飙车。8月4日晚9时20分左右,杭州莫干山路的浙江省广电集团门口,在一辆保时捷轿车的冲撞下,17岁的外来打工女孩马芳芳惨叫一声,身体飞出20多米,鲜血洒在爱心斑马线上。医院证实,该女孩被当场撞死。据悉,肇事司机魏志刚涉嫌酒后驾车,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一样的“富二代”,一样的名牌车,一样的超速行驶,一样的斑马线杀手,这一切无法不让公众关注。抛却“仇富”等情绪化因素,此次醉驾杀人又会是什么样的结局,引人想象。从目前情形来看,像胡斌那样被轻判的可能性似乎不大。杭州市有关部门已明确表示“不会因死者是外地人而加以排斥,一定会秉公办理,给社会和家属有个交代”,既然要给个交代,不重判恐难以说得过去。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事故发生在杭州市第一条爱心斑马线上,而这条爱心斑马线正是为警示“70码”事件而设立。如今爱心斑马线不仅没有起到警示作用,反而再次上演新版胡斌事件,爱心斑马线竟成了夺命斑马线。
为何一而再、再而三的醉驾杀人频频发生?是我们缺乏相关的法律,还是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对醉驾杀人过于宽容?抑或是我们的酒文化间接充当了醉驾杀人的帮凶?
酒后严禁驾车的最基本常识,相信每个司机都知晓,交通安全法对此有明文规定。然而在一个酒文化相当发达的国度,在一个汽车已普遍走入家庭的时代,我们对醉酒驾车的处罚实在是过于开恩,多数情况下,交一点罚款,扣一点分,就能堂而皇之地走人,鲜见有人为此坐监。可是我们知道,在美国,“豪门女”希尔顿集团的“公主”帕丽斯?希尔顿因为酒后驾车被判入狱45天。在我国香港地区,明星梁家辉因酒后驾车罪被判处囚禁2个月缓期3年执行,并罚款1万港币、停牌3年……
至于醉驾杀人,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从定罪到量刑,可伸缩空间太大。有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最多不过判刑3年;有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定,最高可被判死刑。虽说法律从本义上并不是要对行为结果人实施报复性惩罚,但鉴于醉驾杀人的频发和社会危害性,眼下有必要对醉驾杀人的罪名予以明确,到底是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在《刑法》中另外加入醉驾杀人罪,都应该重视。
倘若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当辅以相应的司法解释,规范醉驾杀人的具体法律操作;倘若引入“醉驾罪”,则应体现法律的严厉性,以严刑峻法来遏制醉驾杀人。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闹市飙车、醉驾杀人破坏的是正常的社会秩序,理当严惩。而撕掉这些类似事件之上的富家子弟、豪华名车的标签,透视其本质,暴露的则是我们以什么样的法律成本来守护社会的秩序。人都说“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但胡斌的前“车”显然没有对魏志刚的保时捷起到镜子的作用,而魏志刚的“车”会不会成为后事之师,或者像杭州的爱心斑马线一样,沦为形式,谁又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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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方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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