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车祸门”续:有可能面临终身禁驾(7)
2009年07月03日 11:15法制晚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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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

1 “证据不足”

就可放弃“酒驾”追责?

虽然多名目击者及伤者均称事发时周杰身上有酒味,但市交管局的认定结果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杰属饮酒驾车。对此,专家和网友均提出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交通部法律咨询专家刘莘表示,交管部门得出这一结论的取证方式主要是人证,但证明周杰事发前未饮酒的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周杰的朋友,因此这一取证结果难以令人信服。刘莘认为,在周杰接触过的人员和伤者、目击者的证言相反情况下,官方完全可以根据周杰事发后采取的行为———回家呆到中午,再到医院,12小时才到交通队,做出涉嫌酒后驾车的认定。

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同样表示,鉴于该案已成公共事件,官方有义务回答公众,“事故现场有人指认周杰身上有酒味”,“现场有人”都是什么人?如果指认者不是事故另一方,其指认应具有高度可采性,“周杰12小时内不让警方接触,完全可以据此作出酒后驾驶的认定。”

昨日,本报关于此事的报道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站发出后,立即引发网友的争议。“以后都可报警后去醒酒,消失几十个小时,大事化小”,“大家以后都喝酒弃车逃跑,第二天再去交通队”,不少网友跟帖说。

2 “弃车逃逸”是否等同“肇事逃逸”?

市交管局对周杰“弃车逃逸”的认定,与公众观念中的肇事逃逸是否有区别?对此,律师持不同观点。

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认为,周杰所涉及的交通事故,官方没有认定其饮酒,所以不存在躲避事故醒酒的情形,其只是离开现场,且此前已打电话报警,不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但刘昌松认为,官方责任认定书已给出了肯定回答———周杰的行为构成了逃逸。逃逸有两种基本形式:驾车逃逸、弃车逃逸。两种逃逸的性质和后果相同。刘昌松认为,根据官方认定书,周杰应接受《道交法》“终身吊销驾照”等关于肇事逃逸的重罚。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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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冰 周超 编辑: wu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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