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车险自律公约》公布 或陷尴尬结局
2010年11月09日 10:26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第一财经日报》于日前了解到,三大财险公司在这份所谓“新版”车险自律公约中号召各家财险公司“不擅自变更、扩展保险责任,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严格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风险等级和赔付记录执行费率浮动规定”;“交强险中介业务手续费支付比例不高于4%”;“商业车险中介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比例不突破报批的产品精算报告中的上限,并据实列支”等。

一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几乎每次都是由三大保险公司作为发起方,来号召各家财险公司遵守某个游戏规则,但是这三家公司同样是市场的主要竞争者,让其他公司按照它们的想法来做,似乎又是一个悖论。”

价格竞争历来是企业及商家之间开展商业竞争最常用、最简单、最迅速、最见效的手法。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某个阶段有权通过降低产品价格,以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只要不违法,就属于正常竞争,不应受到外界干涉。但是,如果为了争取市场份额,以片面牺牲企业利益为手段,不惜竞相压价,这种竞争就变成了恶性竞争。

某地保监局在一份交流材料中称,即使行业价格自律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在其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难以解决价格标准的确定问题,究竟是按照产品价格的最高标准制定,还是按照平均或最低标准制定,是按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制定,还是按照利润水平中等或较低的企业制定,很难作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并且,由于形成产品价格的因素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如果价格标准一直固定不变,其本身就缺乏科学性,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关于保险行业限制竞争、牟取垄断利润的质疑。

与此同时,价格自律难以解决根本问题。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围绕产品价格及手续费支付展开的竞争,其根本原因还在于自身缺乏综合实力,主要表现在:一是产品缺乏特色。各家公司的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未能够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及消费需求进行高、中、低不同档次产品的细分,消费者很难从购买不同的保险产品中获得不同层次的消费满足感。二是保险公司的知名品牌还没有得到公众的一致认可。三是保险公司为扩大其保费规模和产品覆盖面,近年来加大了对销售渠道的投入,但偏重于对渠道深度的挖掘,对渠道的广度重视不足,由于销售渠道有限,各家机构不得不为争夺渠道资源而进行手续费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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