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7)
2010年07月03日 15:23凤凰网汽车 】 【打印共有评论0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实施细则]本条例涉及的产品信息系统、缺陷调查、认定、风险评估、召回报告等具体工作规则由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实施细则]生产者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用户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参照条款]汽车环保召回以及其他产品的召回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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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辑: o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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