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报记者在中汽中心天津新院区落成仪式上,对中汽中心赵航主任进行了采访。他就目前热议的召回话题向记者表示,如果法律上无法得到保障,汽车召回制度最终就无法完整地实施。
赵航对比美国一些车企经常大规模的召回举措后分析认为,美国的汽车生产制度决定了车企必须自觉地、经常性地召回,因为美国与中国以及欧洲、日本等相对严格的汽车生产批准制度有所不同,它是企业自我认可体制,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车辆成批次出现系统问题,就必须迅速地召回。而在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国家里,既然政府部门有严格的监管机制,那么车辆出现问题后管理部门也是负有一定责任的,这也就形成了不仅中国,而且欧洲或日本的汽车召回相关管理部门的态度并不是很强硬,因为他们本身就承担着一定的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那么,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由条例上升到国务院发布法规的层次,是否就意味着汽车企业对所有应该召回的车辆可以无一遗漏地进行召回了呢?赵航明确表示,美国的汽车召回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在中国进行汽车召回往往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协调才能做到,如果法律上无法得到保障,汽车召回制度最终就无法完整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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