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华财讯]浙江省工商局发起和主推的“丰田召回补偿”案画上了句号,但无法回避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汽车“三包”法规迫在眉睫。
中新社4月26日援引《瞭望》新闻周刊的报道称,由浙江省工商局发起和主推的一波三折的“丰田召回补偿”案暂时画上了句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围绕召回补偿问题的所有争议都烟消云散。
作为地方监管部门,浙江省工商局的做法使油门踏板缺陷涉及的7.5万名RAV4车主受益,但是,更重要的是从全国的角度厘清了事件的法律和行政监管依据,让不同地域的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又面对不同的厂家时,权益都能够依法受到严格保护。
浙江工商部门手中威力最强大的武器是将汽车纳入“三包”的地方法规。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然而,从中国相关法规的制定情况看,“三包”法规适用的保护范围与召回法规适用的保护范围是否重合呢?目前看,这在国内还存在争议。早在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推出《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时,专家就阐述过其与《汽车三包规定》的不同。
当时,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专家指出,《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是解决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监督、管理产品的制造者,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含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通过通知有关消费者和有关责任方知晓;并通过采用修理等处理措施,纠正和消除该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产生的缺陷,消除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威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行政管理制度。而《汽车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缺陷,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表示,按照西方的划分,《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这样的法规由于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因此带有公法性质;而《汽车三包规定》则带有私法性质。
从召回法规上位法的角度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综述 图片]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记者了解到,考虑到汽车召回缺陷产生的复杂性,国内汽车召回法规没有对召回修理的赔偿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因此,从法律法规层面考量,“丰田召回补偿”案并不能“以此类推”,得出所有的主动召回都要补偿的结论。如果浙江工商部门继续依据地方“三包”法规向其他在国内进行主动召回的汽车厂家提出对消费者进行补偿的要求,将无法回避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汽车“三包”法规迫在眉睫;同时,在已经向公众征求意见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出台时应当明确汽车主动召回到底要不要进行相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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