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引导和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实施人才战略,与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培养和委托培养急需的技术人才;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引进高水平人才,聚集智力资源。
第十二条 根据我国轮胎和轮胎翻新产业技术发展状况和国际轮胎标准发展趋势,及时制修订我国轮胎和轮胎翻新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引导和鼓励建设服务于全行业的轮胎性能检测中心、评价试验场和工程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 引导轮胎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特别是汽车生产企业,共同研发轮胎新品种。
第十四条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引导和鼓励轮胎生产企业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开展以增加品种、提升质量、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和安全生产为重点的技术改造。
开发可回收再利用的橡胶、环保型助剂等原材料,废轮胎回收利用技术;完善推广低温炼胶和充氮硫化工艺;强化密炼粉尘、炼胶和硫化烟气的治理,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简化并逐步取消轮胎外包装。
第十五条 鼓励轮胎企业推进条码技术、射频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在轮胎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建设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的信息化集成系统,创新轮胎产品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模式。
第四章 配套条件建设
第十六条 鼓励轮胎企业参与天然橡胶种植和加工,优化天然橡胶的初加工,提高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和物流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天然橡胶种植和加工基地。
健全完善天然橡胶储备机制,加强天然橡胶期货市场建设,保持国内天然橡胶市场的平稳运行。
第十七条 加快开发异戊橡胶、卤化丁基橡胶等品种,增加顺丁橡胶和丁苯橡胶等合成橡胶品种牌号,逐步提高合成橡胶使用比例和研制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新型结构钢丝帘线和高模量、低收缩涤纶帘子布、高强力尼龙帘子布等轮胎骨架材料的开发和使用,加快芳纶纤维的产业化与应用开发。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环保型橡胶助剂和专用炭黑、白炭黑等原料。
第二十条 鼓励大型和新型密炼机组、胎面复合挤出机组、钢丝压延机、钢丝帘布裁断机、子午线轮胎成型机械和轮胎半成品、产品无损检测及在线检测设备等子午线轮胎专用关键设备的研发,提高生产装备及监测控制水平。
第五章 行业准入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轮胎生产及轮胎翻新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轮胎产业发展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第二十二条 在依法设立的风景[综述 图片 论坛]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居民聚集区周边,不得新建轮胎生产企业、旧轮胎翻新企业和废轮胎再生利用企业。己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轮胎生产、旧轮胎翻新和废轮胎再生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项目,一次形成生产能力应达到年产120万条以上;新建、改扩建轻型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轿车子午线轮胎项目,一次形成生产能力应达到年产600万条以上。新建、改扩建载重、轻型载重、轿车子午线轮胎混合型项目,单品种生产能力也必须达到上述要求。
新建、改扩建工程机械轮胎(巨型工程机械轮胎除外)项目,一次形成生产能力应达到年产3万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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