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面意见聚焦车船税 性质应进一步明确
2010年12月14日 10:13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据新华社电 记者7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28日向社会全文公布车船税法草案征求意见,截至11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共收到97295条意见和40封群众来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5方面:

车船税性质应进一步明确。有些意见希望进一步明确车船税的性质,提出草案说明将车船税的基本性质确定为财产税,同时对乘用车按排气量计征税款,附带了节能减排的功能,应当处理好车船税这一税种所应承担的功能。有些意见建议,车船税如果界定为财产税,应以车船税的价值作为征收依据,并应考虑车船的折旧和价值递减因素。有些意见建议将排气量和价格结合起来作为计税依据。

税负结构应进一步调整。有些意见提出,草案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了阶梯式的税额结构,总的设计有其合理性,但有些档次的税额较重。与现行?中兴岸钕啾龋草案只降低?0以下排气量乘用车的税额,这些车辆只占乘用车中较小的比例,大多数车主都增加了负担。很多意见反映,排气量在2.0以下的乘用车是城市普通消费者拥有的主打车型,草案不应将这类车的税额提高,要求降低或维持现行?中兴岸睢S械囊饧认为,?0以上排量的乘用车,草案规定的税负太轻,建议进一步加重。还有一些意见提出,建议降低汽车保有环节的税负,提高汽车使用环节的税负,以燃油税代替车船税。

车船税减免应科学合理。有些意见提出,现在电动汽车、油电混合性动力汽车属于清洁能源,是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建议明确规定免税。有些意见提出,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污染严重,不应享受减免。

车船税征管既要保证国家税收又要方便百姓。有些意见提出,应处理好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责与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助征收的关系。建议把提交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年检的前置条件,而不是车辆年检合格后,因为未缴车船税就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游艇纳税应直接列入税目税额表。有的意见提出,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车船税法应将游艇直接列入税目税额表,不宜再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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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zhang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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