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意见认为车船税不能承载过多经济功能
2010年12月15日 08:55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4日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的结果。不少意见认为,车船税不可能承载过多的经济功能,如节能减排、调节财产和消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在网上提出,目前中国涉及车辆的税种很多,应当统筹考虑税种设置和税负总体水平。车船税不可能承载过多的经济功能,如节能减排、调节财产和消费等。

在收到的97295条公众意见中,7695条意见提出应明确车船税的立法目的,草案有借节能减排之名,搭立法便车而提税,加重车主负担之嫌;6850条意见要求用燃油税代替车船税;4814条意见要求按车船的价值计税;1598条意见要求将车船的排气量和价值综合计税;202条意见要求直接听取车主的意见。

有些意见提出,这次草案将其定义为财产税,但又按排气量征税,立法目的不明确,逻辑关系不清晰。如果是为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应用燃油税调节,切实体现多缴多开、少缴少开、不缴不开的公平原则;如果是为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则不应以汽车排量而应以其价值为计税依据,价值越高,征税越多。

有些意见提出,按车船的价值计税是能够做到的。因为购买车船有发票,从购买到使用,车管和船管部门有完整的档案。同时,作为财产税,新车船与旧车船的价值也是有区别的,应当考虑车船的折旧,比如每年折旧10%左右,税额应当逐年递减。

来自浙江署名为“杨利伟”的网友留言提出:“应以车船价值为前提,再以发动机排量为参考收取”。

有些意见提出,排气量不能完全决定一辆乘用车对能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现在汽车发动机上使用的涡轮增压等先进技术,使排气量大的车比排气量小的车对能源消耗更少,对环境污染更小,建议将排气量和价格结合起来考虑计税依据。(记者 周婷玉、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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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婷玉 崔清新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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