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启实习生/李高思)停车期间,车被毁损或被偷,可以向停车场讨说法!昨日,广东省物价局公布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增加了这一规定。
修订稿第四条规定: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机动车停车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修订稿,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除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修订稿中还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方应对收费明码标价,并统一采用不同的颜色标价牌,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不同管理形式。
修订稿指出,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时,应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
■小贴士
有啥意见发至wjj_fjc@gdpi.gov.cn
省物价局表示,原《管理办法》自去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今年以来,该局就修改《管理办法》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修订稿。现对修订稿网上征求意见(E-mail:wjj_fjc@gdpi.gov.cn),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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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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