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在即 关注和车主有关的条款
2009年09月07日 14:49大河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上月月底,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宣传新版《保险法》的热潮。据了解,这次将于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属全面修订,在现行《保险法》的基础上新增48条规定,删除19条,修订126条。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以人为本,在规范保险合同法律、健全行业基本制度、加强保险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诸多完善,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新《保险法》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人与被投保人的权责,可以有效减少车险理赔纠纷。

今天,给大家解读一下新《保险法》,看看有哪些与咱们车主密切相关

新版《保险法》人性化变化大

从记者拿到的新版《保险法》与现行的《保险法》比较对照来看,新《保险法》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更周到了,也让汽车理赔变得更加轻松。而这其中最大的亮点,除了车险未过户保险公司仍需买单、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将失效、行驶证未年审车主或可得赔付、二手车过户前准车主也能买车险等变化外,还有递交投保单须附格式条款、明确核赔及赔付时限、明确拒赔书面通知义务、明确一次补充理赔材料等方便措施,让车主可更为轻松地享受有车生活。

按照新版《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自动变更。此举有效避免了保险标的财产转让未及时办理保险合同过户更名手续导致的出险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的情况。

在参保中不少人都有一种感觉,免责条款多。而新《保险法》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作了具体规定,避免因保险销售人员对免责条款告知不到位产生的争议。

二手车的保险一直是读者关心的一个热点,这次,新《保险法》对二手车的保险做了很多新规定,最明显的,除了上面提到的转让,新《保险法》还规定了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只要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那么不是车主的人也可以购买保险。

而在具体的理赔环节上,新《保险法》的规定变化也不少。比如新版《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此外,关于赔付期限,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拒赔方面,新《保险法》对拒赔的规定更严格和明确了。其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而在补充材料方面,则细化为:“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新版《保险法》各方看法多

对于新版《保险法》这些规定,记者采访了律师、保险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发现他们对这些规定可谓看法不一。

不少保险从业人员从自身的角度出发,认为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自动变更这一规定增加了风险的不确定性,对保险公司影响较大,可能会出现部分车主利用这一条款减少保费支出,将引起经营成本的增加。而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则体现了保险法的进步,能减少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由于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同引起的争议。

对于保险赔付的期限及补充材料的规定,某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李亮认为,新规定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理赔人员要拥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和高度的责任心。这个法律约束能提升保险公司自身的售后服务,对保险业的持续发展有正面的积极作用。

而对于保险标的自动变更和免责说明,律师赵成则认为,新《保险法》针对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的情况规定需要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这种修订是一种明显的进步。同时,新《保险法》关于责任免除条款效力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这样修改更利于限制保险人利用责任免除条款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欢迎订阅凤凰网汽车电子杂志《轩辕周刊》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编辑: robot

商讯

车型库
·按价格
·按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