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道换轮胎 被追尾也要担责
2009年09月11日 11:33法制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在高速上行驶时爆胎 就地停车进行更换 但未设警告标志

读者咨询

我是一名卡车司机,不久前我驾车在京沈高速上正常行驶时轮胎爆胎,于是就停在机动车道上换胎。

当时我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但未按规定在车后边100米处设故障车警告标志。

后我的车被追尾并致使追尾车辆的驾驶员死亡。我想问一下,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我要担多大责任?

律师解答

北京律协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董来超律师说,你所咨询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你违章在机动车道停车换胎,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并且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当承担同等以上事故责任。

因后车驾驶员已死亡,如果你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则要面临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的风险。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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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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