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启动出租车价与油价联动机制 在超过3公里时每乘次加收1元 明起各区运管部门领提示标识———
本报讯 11月25日零时起,本市实行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乘客乘坐出租汽车超过3公里(基价公里)的,每乘次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外加付1元燃油附加费。下周一各区运管部门将统一领取燃油费提示标识。
据悉,2009年11月10日,本市93号汽油价格由6.28元/升上调为6.66元/升。根据《关于实施出租汽车租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京发改〔2009〕2369号)规定,93号汽油价格已超过出租汽车租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规定的实行加收燃油附加费的价格(6.50元/升)。
记者从市交通运输部门获悉,自2009年11月25日零时起,本市实行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乘客乘坐出租汽车超过3公里的,每乘次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外加付1元燃油附加费,驾驶员在出具“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同时,还将出具“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票面1元的定额发票),1元的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为手撕发票。
加收燃油附加费时,为便于乘客看到,出租车将在副驾驶位置监督卡上方张贴征收燃油附加费的提示标识。下周一各区运管部门将统一领取燃油费提示标识,在一天半的工作日内发放到各出租车企业的驾驶员手中。
加收依据
油价每升6.50-7.10元时加收1元
《关于实施出租汽车租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规定,当本市93号汽油价格超过6.50元/升时,将启动出租汽车租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即:93号汽油价格在6.50(不含)—7.10(含)元/升区间时,在由政府和企业向出租车驾驶员发放临时燃油补贴的基础上,加收乘距超过基价公里(3公里)乘客1.00元/运次的燃油附加费。
当93号汽油价格超过每升7.1元时,将按照程序调整出租车价格,租价调整后取消燃油附加费。出租车驾驶员要按公告规定停止加收燃油附加费,发票将立即收回,标识也将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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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冰 周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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