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事件有警示 召回法应尽快出台
2010年03月12日 15:24北京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汽车召回立法仍在意见征集中

丰田所赐,汽车“终于”在2010年的春天十分应景的成了3.15的主角。而对于广大中国消费者而来,这场全球范围的大规模召回给他们集中的上了一堂关于召回知识的大课。不过,遗憾的是,中国的汽车召回立法仍千呼万唤不出来,记者近日获悉,在完成草案两年多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目前仍处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尚无确定的出台日期。

目前召回仍主要靠《规定》

记者日前从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获悉,我国的汽车召回在推进立法工作上已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国家质检总局还成立了“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目前,汽车风险评估、产品召回有效性、产品召回追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正在顺利开展。

目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汽车召回的主要法规依据。2004年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开始了中国汽车召回的破冰之旅。但此后的5年间,虽然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在不断发展,却仍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法规。这也导致国内的汽车企业召回意识仍处于被动阶段,召回效果也远不及其他国家。

目前,在汽车质量的法律依据方面,国内消费者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汽车销售商行使索赔权。但索赔的程序繁琐、且效率较低。而汽车企业则表示,目前国内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汇报的部门多,令企业困惑,建议设立统一的权威部门和法规。

记者解到,早在2007年,《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草案就已完成,2008年进入立法计划,两年多来仍无法正式实施,而这两年多正是中国汽车消费急速飙升的阶段。相比之下,汽车召回的立法在欧美国家已然相当成熟。早在1966年,汽车召回就进入了美国法典;日本则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召回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但对缺陷汽车的召回仍停留在《管理规定》的阶段,缺乏立法护航。这不仅与中国市场的地位不符,对于国内汽车业的发展和消费环境而言,也相当不利。

《条例》出台长路漫漫

早在2007年,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完成了《条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并开始征求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当时预计《条例》最快2008年便可出台。

2008年,三鹿事件曝光后,食品安全以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再度引发关注,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条例》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条例》立法听证会。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公布说明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称有望于年内正式颁布实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在2009年5月26日便结束,此后,《条例》出台的相关进展便再无披露。

丰田事件中,国外的立法反应效果明显。自丰田宣布在美国启动召回以来,美国美国运输部下属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随即展开了调查,美国国会3个下属委员会则拟定了3场听证会。按照美国联邦法律,汽车制造商如确定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必须在5天内告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并迅速采取召回行动。美国参议院商务委员会主席洛克菲勒上周更是表示,除了现有的美国联邦法律中对缺陷车辆召回的规定,其还将起草一份“全面”立法,以解决工业中不断出现的安全问题。

专家指出,随着丰田召回事件影响的扩大,国内相关审批部门也会看到相关立法出台的迫切性,《条例》的正式出台应该指日可待。晨报记者 刘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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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林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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