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退而不休真的怕他“伤不起”

2012年11月23日 09:48 来源:广州日报 0人参与 0条评论

老年人上班被欠薪、遭遇意外伤害该如何维权引发讨论

昨日,有市民向本报反映,家里的老人已年过六旬,退休后却怎么也闲不住,想从事一些家政或保安等力所能及的工作,但不知劳动权益该如何保障。记者从统计部门了解到,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目前佛山60岁以上的老人达58万,占总人口的8%,有不少老人出于各种原因出来找工作。

老年人上班,被拖欠工资该怎么办,遭遇了意外伤害又该如何维权?

法官表示,退休后继续工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将不再是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仍能通过上诉法院等途径维权;如果延长退休年龄,也同时意味着老年劳动者有更长时间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工资、休假和工伤认定权利。

文/记者肖颖

通讯员周海民

图/资料图片

故事

退休老窦闲不住想找工 儿子心惆怅

家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的孔先生说,自己的父亲今年62岁了,退休在家后每月都拿退休工资,不过他常以为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为由到处工作。孔先生起初表示反对,认为父亲年纪大了,腿脚也不利索,担心他在上班时不小心摔倒。无奈父亲再三强烈要求,自己才让他去了一家工厂当门卫,父亲上班后,颇有孝心的孔先生还想偷偷地为父亲买保险,他曾私下咨询,得知领了退休金就不能买工伤保险,同样也不能认定工伤。

孔先生这下就更担心了,父亲的岁数大了,万一发生欠薪、意外伤害等事故,工伤无法申请,要是老板又不好说话,该如何维权呢?

法官

退休年龄若推迟 “劳动关系”年龄限制将延长

法官表示,我国法律目前规定,目前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一般则为55岁。工伤属劳动关系范畴,也就是说,过了退休年龄后继续找工作,一旦遭到意外伤害就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了。

不过,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劳动者与厂方形成的劳务或雇佣关系,可适用于民法。以雇佣关系为例,雇员因提供雇劳务义务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雇主仍须承担责任。

从维权途径来说,劳动关系的维权一般可通过向劳动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调解的方式解决,而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的维权,则可以依靠民事诉讼、向劳动部门举报的途径。

对此,记者从顺德近来诸多案例中选取了两则典型的老年上班族的劳务纠纷案例,并请法官进行了一番点评。

案例分析

案例一:

老人退休后工作月入上万

单位少发工资被判赔钱

现年67岁的吕老在伦教一家机械公司上班,上班前他向公司方借了一笔钱,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随后机械公司要求吕老作为长期合作人参与公司方的日常经营管理,于是吕老便开始在该公司上班。在签订工资协议时,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1.3万元,其中3000元为记账工资,另外1万元以其他形式支付。

5个多月后,吕老只领到了1.1万元工资,另外5.6万元工资被公司方无故拖欠,吕老将此事反映给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方以吕老超出60岁为由不予受理,并建议他起诉。随后,吕老将公司方告上了法庭,他出具了与厂方的合作协议、工资表等证据后,如愿以偿地领到了5.6万元劳务报酬。

法官解读:吕老已经年满60岁,与公司方不再是劳动关系,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该争议不适用于《劳动法》,所以对于此类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予受理的。

但是,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务后,公司方理应支付约定的劳务报酬。经法院审理,公司方的确存在拖欠吕老工资的事实,故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做出了公司方向吕老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

案例二:老人上班路上被撞身亡 责任谁负

年过六旬的赖某是本地人,住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社区内,他在北滘一家电器厂从事保安工作。赖某每天骑自行车上班,2010年9月4日清晨,他骑车经过北滘君兰路段时,被一辆大货车撞倒后身亡。随后,赖某的家属先将肇事方告上了法庭,获赔近50万元。随后,赖某家属又将其生前供职的厂方告上了法庭,认为赖某是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要求赔偿47万多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赖某已经年过60岁,与厂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谓雇佣关系,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该关系的起止时间仅限于赖某的上下班时间,而“上下班途中”并不属雇佣关系中的一部分。所以,法院判决雇佣赖某的工厂无须承担责任。

法官解读:雇佣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适用于民法,受害方同样可以申请人身损害赔偿。超过60岁的劳动者若在工厂上班时遭受意外,同样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受害者在获得赔偿后,不能再向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重复索赔。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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