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报道 在停车场内车辆被刮或被偷,停车场将负责。昨日,广东省物价局公布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增加了这一规定,并明确了四种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情况。
修订稿第四条规定: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机动车停车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不少车主表示,以前自己的车放在停车场内被刮,要求停车场赔偿,对方不认账。“车主要追究责任很麻烦,条例实施后,能够更加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而市内一些停车场经营者则表示,以前出现这样的问题,最多就是扣罚保管员的工资抵赔偿,将来可能会有新的应对措施。还有一些经营者提出,如果在免费停放的时间段内出现相关问题,停车场并未收费,是否也应该负责呢?
四种情况免收保管费
修订稿明确了四种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情况。
修订稿指出,对公众开放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补偿成本、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60分钟的,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四)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修订稿中还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方应对收费明码标价,并统一采用不同的颜色标价牌,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不同管理形式。并要求政府价格指导部门就相关问题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 (本文来源:羊城晚报作者: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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