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法律专家熊烈锁:反不正当竞争法待提高罚款限额
2010年09月25日 18:33凤凰网汽车 】 【打印共有评论0

凤凰网汽车讯 近日,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因商业贿赂收到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涉嫌垄断4S店汽车消费贷款业 务、收取高额利息并向4S店支付返利,执法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丰田金融的行为属商业贿赂,拟做出没收42万 余元违法所得、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凤凰网汽车第一时间联系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熊烈锁。

对话法律专家熊烈锁:奇瑞泄密门警示自主创新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熊烈锁(资料图)

凤凰网汽车:熊律师如何看待丰田金融的商业贿赂行为?

答:我认为,如果丰田金融的商业贿赂行为成立的话,从法律角度看,应属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属应受处罚的行为。

凤凰网汽车: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手段根治这种行为?

答:我们除了要大力宣传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外,最重要的是:加强、完善立法,在立法上,加大惩罚力度;严格执法,发现一起处罚一起,绝不手软。

凤凰网汽车:我国的相关法律是怎样的,哪方面还需完善?

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对此有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 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另外。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该行为有刑罚处罚的规定。我认为需要完善的地方有:在立法上,可提高罚款的限额;在刑法上,降低起刑点,提高量刑幅度。

凤凰网汽车:您认为丰田汽车在我国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有一个什么样的变化?

答:丰田在我国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肯定会因此降低、打折扣,因为给消费者的感觉,丰田为了获取利润竟然做违法的事。这肯定为消费者不齿。 (文/评论组 刘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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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liu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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