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明:不能因为存在重复就合并车船税和燃油税
2010年12月17日 10:49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2010年12月17日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大旗、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高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与网友在线交流车船税法草案。

主持人:署名为“云南昆明”、“督察”、“哈尔滨李明”等一些网友提出,车船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在国家对车辆已收取购置税、燃油税等税收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取消车船税?或者将车船税与燃油税合并? 这个问题请苏明副所长回答。

苏明:这个问题,我的理解实际上是两问。我首先回答车船税法立法的目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取代原车船牌照使用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在实施期间对于适当筹集税收收入、加强税收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次从《条例》上升到法律层次,有多重目的:

首先,法律高于行政法规,依法征税和依法理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车船税法出台,就是为了将车船税更加规范地纳入法律轨道。

其次,还在于更好地发挥税收功能。一般说来,税收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即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车船税也是具有上述两个功能的税种。一是通过车船税来筹集财政收入,尤其是作为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稳定的收入来源之一;二是在调节功能上,具有调节分配的作用。通过对全体公民中拥有车船的部分人征收车船税,用于提供全体公民都可以享受的社会公共服务。同时,通过车船税制度的相关设计,如对于不同排量机动车的差别税率,客观上也能在一定程度起到对节能减排的调节作用。

选择在不同的征税环节进行征税,是税收制度设计中很常见的一种的做法,因为在不同的环节的税种有着不同的作用或实现不同的目的。同时在三个环节对机动车进行征税也是国外税收实践中的正常做法,如国外也对机动车征收购置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保有环节的机动车税和使用环节的燃油税。在不同环节征收,既包括政府获得税收收入的目的,也包括在不同环节所要实现的不同调控目的。同上,车船税除了在获取税收收入的同时,还要发挥在收入分配以及节能减排上的一定调控作用。同时在三个环节对机动车征税也是我国过去税制中的早有的一种设置。因此,不能因为此次车船税改革为实现对大排量机动车的调控作用与燃油税有重复之处,就要求取消车船税或将车船税与燃油税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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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b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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