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召回制度 我国召回立法亟须完善
2010年03月15日 08:14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国媒体在关注丰田大规模召回事件的同时,已经开始反思自身的召回制度。中国这个世界上新车销售量最大的国家,目前仍旧依靠近六年前施行的一部部门规章管理汽车召回。

5年召回321万辆

2004年6月17日,一汽轿车主动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召回申请,决定与日本马自达公司同步召回部分mazda6轿车。此事件使一汽轿车成为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第一个“吃螃蟹者”。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汽车召回从此有“规”可循。

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自2004年实施以来,从2004年的10次、到2008年的47次、再到2009年的57次,召回频率明显增长。截至2009年底,已先后受理近60家国内外汽车企业的212次主动召回,召回车辆达321万余辆。在2009年召回的136.482万辆汽车中,有24.37%是受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调查引发的。

隐瞒不报最高罚3万

按照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依情况,分别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进行。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3万的罚款金额成为舆论广泛质疑的焦点,认为处罚力度不够。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毕竟只是一部部门规章,而按照质检总局的解释:“3万元罚款是我国《立法法》给部门规章的最高罚款额度。”

一部有关汽车召回的法律出台已经迫在眉睫。

数字对比中美日召回制度

制度历史

●中国 2004年

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施行于2004年10月1日。

●美国 1966年

早在1966年,美国就颁布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日本 1969年

日本在1969年颁布了《道路运输车辆法》,也创立了召回制度。

累计召回数量

●中国 321万

截至2009年底,中国总计召回缺陷汽车近321万辆,涉及54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近200种车型,召回次数达212次。

●美国 3亿

截至2007年,美国召回了近3亿辆整车、4300多万条轮胎、8400多万件零部件。

●日本 7200万

截至2008年,日本共实施了3782次召回处置,共涉及汽车7200多万辆。

隐瞒处罚方式

●中国 3万元人民币

故意隐瞒缺陷或不作为的制造商,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美国 1500万美元

有关负责人将被重判15年徒刑,而厂家亦将付出多达1500万美元的罚金。

●日本 2亿日元

生产厂家将予以100万日元处罚;劝告后不执行的,则处以2亿日元的罚款。

《条例》送审无下文

早在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已经完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并开始征求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有关汽车召回的正式法律似乎离消费者越来越近,当时预计最快2008年便可出台。

2008年,三鹿事件曝光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召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2009年4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全文,宣布在5月26日之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消息称将于2009年内颁布实施。但此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出台再无进展。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生产者如不主动召回缺陷产品,或隐瞒、虚报缺陷危害,未改正将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据报道,该条例目前仍处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尚无明确的出台日期。

面对中外各国因汽车召回制度不同而引来的争议和不平等待遇问题,正在北京参加两会的汽车代表们上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未雨绸缪,及时制定法律和规章制度及配套措施,并在鉴定碰撞标准和相关设备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更是直言指出,加强法治化建设是中国汽车由大走强的必经之路。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的汽车召回在推进立法工作上已取得实质性进展。

随着中国汽车产销去年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生产和消费市场后,人与汽车的矛盾正在逐渐加剧。汽车专家表示,以汽车召回事件为例,虽然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加大了在国内汽车销售的召回力度,但与国际市场相比力度仍然不够。据统计,去年中国汽车保有量已达7619万辆,而召回汽车只有136.482万辆,不足2%,而美国则高达10%。

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总经理曾庆洪认为,这主要是很多企业对召回这个字眼还比较敏感。“其实召回是很正常的,我觉得要摆正心态。产品召回并不等于企业不行,反而正是体现了社会责任感。”

吉利汽车集团董事长李书福称,这需要我国未雨绸缪,尽早制定科学的应对策略。“要确定汽车缺陷举证责任标准”,江淮汽车集团董事长左延安表示,由于我国的汽车“三包”一直没有出台,因此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实施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现在举证责任主体不明确。他认为,今后应该明确,如果用户向法院主张厂家产品存在缺陷,那么应当先由用户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以及因该缺陷造成用户自身损失后,厂家再就《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曾庆洪也表示,召回制度应该更加法治化,在鉴定碰撞标准和相关设备等方面应进一步完善,而厂家以后对碰撞的技术鉴定也要更加细化。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直言,由于法制缺失,这使得在中国的违规成本远低于国外,自然会出现不公平待遇。“在国外,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及相关真相的,负责人可能被判处15年的徒刑,厂家可能被罚款1500万美元。按照日本的相关法案,处罚额可能由100万日元升至2亿日元。而中国《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规定》中的最高处罚仅3万元人民币。”罗磊表示,这也使得不少企业不愿意在中国召回相关产品,或者仅小量召回。

记者上周从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人士处获悉,目前我国的汽车召回在推进立法工作上正在加强,更加严格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在加快制定。

同时,国家质检总局还成立了“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目前,汽车风险评估、产品召回有效性、产品召回追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正在顺利开展。国家质检总局表示,随着中国汽车召回机制的不断成熟,很多企业都加入到了召回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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