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消费者成为汽车召回的受益主体
2010年07月05日 09:52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在征求意见稿中,以受害者损失和索赔金额为出发点的原则体现得并不充分。罚款标准固然提高,却看不出和消费者损失的必然联系。

国家质检总局新近公布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较诸以往的相关规定,有不少改进之处。

汽车产品并非普通的消费商品,而是一种人命攸关的交通工具,任何一处缺陷,都可能随时成为夺人性命的定时炸弹、制造惨祸的马路杀手,原规定的“缓冲期”,系照搬其他商品召回的现场条款而制定,忽视了汽车商品的特殊属性。

新征求意见稿取消“缓冲期”,改为一经确认即刻停售。这显然要合理得多。

汽车产业是中国较为薄弱的产业,进口或准进口比例较高,“内外有别”的召回制度不但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且给某些国外厂商以可乘之机,以往某些品牌出现全球性事故隐患,中国消费者经常得不到公平对待,正是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让人钻了空子,如今新条例也有望扭转这一局面;再如新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对隐瞒缺陷责任生产商的处罚标准,原标准上限仅为3万元人民币,可谓不痛不痒,新标准罚款最高值将高达货值的一半,可以真正起到“罚到痛”的警示作用。

然而,新征求意见稿仍有一些未尽如人意之处。

新征求意见稿将监督、管理的职责完全寄托在有关部门身上,发现、反馈、确认、举证,所有相关环节都为“官办”,这固然确保了召回确认的权威性,却也使召回程序变得拖沓、繁琐,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事故已经发生多起,而召回程序尚未实质性启动的尴尬局面。在新的条例里,应该赋予普通消费者更多的举证权,以弥补公权力之不足。

更重要的是,新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更严格的召回条款,制定了更严厉的罚款条例,但这一切的立足点,仍然是政府行为、部门行为,即政府发现并确认汽车缺陷,所以要强制召回;政府认定生产厂商隐瞒汽车缺陷,所以要从重罚款。但汽车缺陷最大、也是最根本的受害者,是普通的驾驶者、乘车者和路人。

既然他们才是汽车缺陷最大的、最根本的受害者,那么相关条例就应该在更大程度上以这些人的利益为利益,以这些人的出发点为出发点,让普通的开车者、乘车者和路人成为最大受益者。

在前不久丰田本田的系列召回事件中,美国等许多国家的罚款、索赔,依据都是受害者和消费者团体所提交的损失报告和补偿要求,不仅汽车事故,其他事故(如BP漏油事故)的罚款、补偿,也往往要遵循这一原则,即以受害者损失和索赔金额为出发点,制定对肇事厂商的经济处罚标准。在征求意见稿中,这一原则体现得并不充分,罚款标准固然提高,却看不出和消费者损失的必然联系,这显然会严重影响新条例的公信力和杀伤力。

让消费者成为汽车召回的受益主体,一切相关条款、规定,都应以这一原则为出发点,惟如此,才能切实保护普通驾驶者、乘车者和路人的利益,不给不法厂商以可乘之机。(陶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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