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车企需建召回制度 业内人士称需立法加强约束
2010年03月16日 08:27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前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汽车产品质量监管体系,重点要建立质量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以及完善相关标准法规体系。

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意见》指出,目前,一些企业存在重产能扩张、轻技术研发,重成本控制、轻质量管理等现象,给消费者、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同时,企业自身要重视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在汽车行业全面推行建立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整车生产企业在2010年底前全部贯标,进而对配套件生产企业提出贯标的要求,不断提高产品合格率和可靠性。

同时,汽车企业要建立质量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建立产品追溯、召回、申投诉处理和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召回、处理缺陷汽车产品。同时,建立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危机处理机制,提高对危机的迅速反应和处理能力。

完善标准法规体系

在法律法规方面,《意见》强调了完善标准法规体系的重要性,指出要加强汽车行业安全和节能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

对此,汽车行业分析师贾新光表示,汽车质量安全相关法规的不健全,未纳入立法,对企业缺乏约束力,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不力,执法部门的处罚力度过轻,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虽已实行5年,但并未纳入立法,在汽车质量控制的其他环节,也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同时对于企业隐瞒召回的处罚力度远远轻于欧美等国家,难以对汽车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约束。(记者尹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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