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纪委作出处理:丢公车局长赔12585元
2010年03月04日 17:14羊城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 羊城晚报记者张薇、洪启旺报道:针对网友近日所爆2005年广州白云区财政局副局长骆志斌买别墅时丢公车而后不赔的事件,经调查核实,白云区纪委昨天下午作出处理决定,责成白云区财政局党委撤销免赔的错误决定,要求骆志斌赔偿损失12585元。

据来信反映,2005年5月20日,白云区财政局副局长骆志斌到番禺区国税局联系工作,然后到番禺区国土房管局办理个人房产登记过户有关手续,其本人驾驶的一辆绿色本田雅阁[综述 图片 论坛]工作用车(车牌:粤A·647××)在番禺区国土房管局停车场被盗。对群众反映的上述问题,白云区纪委分别向区财政局、骆志斌本人、原财政局局长彭亮同志调查了解。由于事情发生在2005年,现有材料无法佐证当事人当天公干的具体细节,但可以证实的是,公车于2005年5月20日被盗,且是当天骆志斌在番禺区国土房管局办理个人事务时被盗。因此,骆志斌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赔偿金额=购车价(现行价)-汽车折旧额-保险公司的赔款

其中汽车折旧额=购车价(现行价)÷10年×已使用年限

该车被盗时已使用年限为四年零九个月,折旧额=249800÷10×4.75=118655元,保险公司赔款为118560元,赔偿金额=249800-118655-118560=12585元。

白云区纪委处理决定

1、对骆志斌在办理个人事务时公车被盗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区委、区纪委作出深刻检讨。

2、责成白云区财政局党委对2005年5月26日作出“关于对骆志斌丢失公车免予赔偿”的错误决定予以纠正,要求骆志斌对丢失公车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区财政局党委根据《白云区财政局车辆管理和用车制度》(2003年7月30日制订实施)有关规定,核算出骆志斌需赔偿人民币12585元,赔偿方式为一次性赔付,赔偿期限为即日起15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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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薇、洪启旺 编辑: liu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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